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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民服務貴在法﹑理﹑情兼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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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金門64、65年次役男當兵乙案,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日前作出決定,認為既經領有縣政府核發之乙種國民兵證,集體提出「權益維護」訴願有效,撤銷中央主管機關發出徵集令,免予入伍服役。至此,可謂:「結果圓滿」,沒有輸家與贏家,大家皆感欣慰。
根據了解,此案久懸未決,歷時七載有餘,伊始係由金沙鎮光前里陽宅村居民李昭明,代表全體役男提出陳情,其間「口頭」與「書面」併用,一再透過正常程序,尋找政府主管機關、監察委員、地區各級民意代表協助主持公道,祇是文來文去,雖然傾力爭取,卻是得不到合理答覆,如今經過漫長歲月,苦盡甘來,證諸皇天不負苦心人,公平正義自在人心。
或許之前曠日廢時太久,難免招惹民怨,甚至衍生許多枝節,尤以高齡役男多已成家立業,對於服役問題深表困惑,誠如縣長李沃士所說:此一事件,終於在大家共同努力之下如願以償,達到預期之目標,讓這些役男與家屬放下心中罣礙,長期以來之困擾,得以「喜局」收場,難能可貴,值得共同珍惜。
平實而論,公理只有一條,真象只有一個。所謂:「公理愈辯愈明」,為此高齡役男當兵事件,曾經引起中央與地方之間「法理之爭」,對於縣政府核發之乙種國民兵證是否有效,則是各有立場與見解,而也各有主張與堅持,就事論事,並不為過,惟以處理時間冗長,且非複雜法理問題,而讓地方政府勞心而又勞力,愛莫能助,未能在最短時間內作出善意回應,減輕申請權益維護者及其家屬心理負荷,則是美中不足。如果說:「好事多磨」,不知浪費多少可貴社會資源?緣此,亟應正視改革。
再說,政府殷切要求各級公僕,務必貫徹「親民、便民、利民」、「苦民之苦、聞聲救苦」,疏解民怨民困,所憾言者諄諄,聽者藐藐,震怒章顯然功效不大,公文查催制度並未落實,以致迄今仍有少數公僕「墨守成規」,既不能設身處地站在民眾立場解決問題,而且不改「辦公而不辦事」陳年積習,也就遑談主動負起「苦民之苦、聞聲救苦」之要求。
相對欣見如李昭明等始終如一,憑藉一股熱忱與堅持,得在縣政府及各方協助與努力,順利促使「爭議」劃下句點,高齡役男應有權益,同時得到合法保障,如此鍥而不捨精神,值得肯定。
有云:「愛拚才會贏」,語放四方都皆準。檢討此事始末,沒有對與錯,是與非問題,行政院能在「法、理、情」兼顧原則下,明快作出既「合法」,又不悖離「理情」之裁定,影響深遠,意義重大。政府重視法治,而也重視民眾應有權益,以民為主,以民為先,正是公僕應有之責任與義務。
法律之制定,係循「理與情」及人民「生活習慣」之理論經驗與脈絡軌跡產生而來。茲此法治時代,講求依法行政,仍應「理情」兼顧,所謂:「天理、國法、人情」,至盼公僕舉一反三,改善服務態度,創新辦事方法,民眾要得不多,要快速、要簡單、要有利,不願看到再有「推、拖、拉、卸」等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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