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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必須守法﹐執法不能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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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二次金融改革弊案宣判無罪談起-
台北地院審理二次金融改革弊案,頃已作出無罪判決,此期間社會各界議論紛紜,迄今方興未艾,儘管檢方痛批:「欲判無罪,何患無詞」,直指本案主審法官周占春之認知與一般人落差太大,如果其所持見解成立,將會造成憲政災難,總統將可為所欲為。緣此依法再為提出上訴,未來發展如何?則是猶待二審決戰分曉。
所謂「金改弊案」,亦即前總統陳水扁利用政府辦理金融合併業務機會,而將行政院有關部會首長找去「喬」事情,同時收受金融機構致送金錢,涉有貪污不法嫌疑,案經檢調機關深入調查取得具體佐證,予以依法起訴具體求刑。惟台北地院主審法官周占春認為:金融合併業務,與總統憲法上之「職權」無關,並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所稱之「職務上行為」。阿扁收受款項六億一仟萬元無對價關係,宣判扁、珍及金控業者全部無罪,社會一片嘩然。
本案宣判結果,阿扁難掩欣喜之情,而死忠兼換帖支持者,則是盛讚周占春「有勇氣」。反之,但見廣大社會大眾,莫不咸表失之偏頗,甚而有人義憤填膺,痛斥司法不公,感嘆質疑「那ㄟ按呢」?凡此國內外媒體,均有大幅而詳實之評論,在此不多作贅述。
眾所週知,司法機關謂之「正義最後一道防線」,取用「天秤」作為執法指針,執法之者,渥蒙國家之重寄,遂行摘奸發伏,除暴安良,維護人權與公平正義之神聖任務,地位崇高,身份特殊,猶如醫師,普受敬愛,所憾優劣有別,確有濫竽參雜其中,難怪民有怨言不平,司法威信因而深受影響。
就法論法對於周占春法官所作之判決,究其用法有無不當?引喻是否失義?見解有無偏失?此乃法理與是非對錯問題,應循司法途徑解決,澄清事實真象,期以服眾,誠如特偵組主任陳宏達所說:司法獨立要排除自我之擅專、恣意與率斷。換言之,台灣高等法院將依檢察機關再提上訴,秉公審理,向人民作出交代。
真要認真檢討社會貪婪、傷風敗德亂象,關鍵則在「制度」、「法令」與「教育」三者,有欠「健全」、「完整」與「落實」。一般人「守法精神」與「反省能力」普遍不足。
則以前朝政府推動「金融改革」政策為例,所謂改革,旨在謀求進步,使之更好,除應「依法行政」,祇要主管部會秉於職權貫徹執行應非難事,真有窒礙難行之處,應由行政院院長負起責任解決,何須阿扁越權介入?本案弊生於此,扁、珍可曾自我痛切反省?試問如果不是貴為總統夫婦,而是一介平民,有誰肯於一擲億萬面不改色?金錢既非天上掉下來,何來冤屈與栽贓問題。
再者,金控業者亦復如此,理應知法守法,進行公平競爭,何以要去旁門左道,竭盡鑽營之能事?與其「送錢以求心安」,不如守法辦事「心安理得」,也就是說:倘若大家知法守法,則無送錢之必要,扁、珍也就沒有藉口收錢之機會,不是嗎?
總統馬英九再次公開宣示,司法不能孤立於社會,不能悖離人民期待。亦且明確表示:將會盡其全力,支持司法改革,期盼「法官法」近期能在立法院順利審查通過。爰特在此呼籲社會大眾,讓司法歸司法,政治歸政治,隨著政客起舞,則將成為社會亂源。
阿扁一家,官司纏身,昔日自鳴得意地說:「算我好運,都已當選了,嘸要按怎」?如今身繫「龍潭購地弊案」判刑確定,夫婦將成階下囚,咎由自取,怎能怨天尤人?此外沉淪在金錢與肉慾深淵之陳致中,竟還大肆批評:「龍潭購地弊案」判決不公,不能接受,因而要求選民用選票來還他清白,在此要問:「有何清白可還」?強詞奪理又硬拗,誰能接受?言多必失,當心越描越黑。
法律如同鋼鐵一般,是否公正無瑕,厥在執法人員一本至公,克盡全責。茲此本案未到「一錘定音」階段,因而奉勸陳致中,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還是靜待司法公平審理吧!也寄語少數受人質疑執法人員,知法應該守法,執法不能亂法,唯有大家如此,司法才有威信,人民才有真正之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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