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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土地開發行為著眼經濟民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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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議會第六屆第四次臨時會開議,聽取縣府金湖市港區段徵收市港段15地號土地標售處分等四個專案報告。之所以有上項的議程安排,最大的原由是坊間對於縣府標售縣有地的疑慮;有人以為,金門財政之優全國第一,既不缺錢,又何必售地換錢?這可比BOT案的設定地上權更難令人接受,畢竟設定地上權還有個終期,土地賣斷了就沒了,何能容忍此等行徑?乍聽或許有理,但如能更理解其決策過程,或亦是一次難得的公民教育。
金湖市港區段徵收區開發總面積約11.22公頃,區內土地原主要為農業使用,85年發布「擬定金門特定區計畫」及87年擬定細部計畫劃為住宅區及商業區並規定應辦理區段徵收,其間歷經了細部計畫變更的諸多磨難,終於在100年完成區段徵收開發,開發後,公共設施完善,街廓方整臨路,鄰近新市商圈,發展前景甚受期待。十數年才完成預定的開發行為,這是實施都市計畫後的通病,土地一經劃設專區,未經變更前只能依「計」行事,但政府的開發行為又極為緩慢,民眾受損的權益不知凡幾,卻也莫可奈何,惟經過漫長的論證、施行後,於今又惹非議,著實令人不明所以。
事實上,區段徵收後土地之處理,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徵收條例都訂有明文,首先抵價地是由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其次道路、溝渠、公園、兒童遊樂場等九項公共設施用地登記為縣市或鄉鎮所有,其餘公共設施用地,以有償或無償撥與需地機關使用,另外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之土地得以讓售,其餘可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誠然,餘地標售只是諸多的選項之一,但選擇何種處分行為,並不全然由機關決定,有時也要考慮市場的接受程度,以及財務運算的結果,一味歸責於縣府拋售公產、圖利財團,恐未見公允。
首先,我們必須理解,金門因為實施全面都市計畫之故,土地主要計畫的開發行為都必須經過內政部都委會的審議通過後,方得進行,這個審議有一個最大的基準是財務計畫的可行性;職是之故,商業區、住宅區、道路、公園綠地等分區配比也因此而來,以市港路區徵案而言,其使用分區的配比、餘地處分方式,早在計畫初始便已釐定,縣府於區段徵收公告後所有的行政作為多數只是依「計」行事、按表操課而已;且本案早在101年便已辦理27筆配餘土地標售,後因配合金湖鎮衛生所興建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專案讓售1筆土地,繼之再為青年住宅之需要,專案讓售27筆土地,之後方有此筆商業用地的標售;然於今再來質疑土地標售的正當性,豈不令人莫名所以、憂其用心?
再者,以市場機制而言,區段的開發商業行為必不可免,更屬財務自償的重要環節,應採標售、標租、設定地上權何種處分模式,更會左右投資者的信心及意願,甚而影響一地的繁榮與發展。都市計畫的執行較為顯明的優點是反覆論證、設想周全。君不見金門多的是嘴上說說、紙上畫畫的園區、專用區,在未經過市場淬煉前,歷數十年仍塵封於倉;由是,對是塊商業區的處分,我們不給掌聲還罷,如再去過度解讀、干預縣府處分閒置土地、充實地權基金、兼利民生發展的行政作為,委實不夠客觀及允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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