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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自然村規劃 完善空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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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縣長自就任伊始,即著手落實其競選承諾,成功的在3個月內放寬斜屋頂設置規定。按照新修正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及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許可審查辦法,除了距離既有傳統建築10公尺範圍內仍需設置斜屋頂外,其餘土地全面解除斜屋頂限制,而且未來農業區申請3層樓農舍,也免除送審議的手續,解除限制區域超過600公頃。
上項政策的落實無疑是金門土地管制的一項利多,縱若以往的新建築必須設置斜屋頂,亦有營造整體特色景觀、預防違建的目的,但事實證明,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對勿庸做特色保存的區域強要進行閩南特色的營造,有時反是「見樹不見林」之舉,且要藉以阻卻違建加蓋更屬一廂情願,不如審慎的省思現有的都市計畫政策,就自然村等專區做分級、適性的空間治理,更為妥適,也更能符合民眾對土地利用的需求與意願。
事實上,縣府自101年度起即著手辦理「自然村專用區細部計畫先期規劃暨擬定計畫委辦案」,至103年度已完成92處自然村聚落的委託規劃,這個計畫可以針對目前自然村的發展現況進行分析及檢討,也在落實陳縣長擴大自然村可建面積的施政主張;當然,只要一談到規劃,多數人的想法都是「猴年馬月」、沒個盼頭,行政效率不彰既是事實,更令人不敢恭維,然而,金門屬於全面都市計畫區域,完善應備的土地開發細部計畫本就是政府的職責,而要落實這個目標,便有許多繁雜的工作、程序要完成,縱是為時甚久,也好過輕忽懈怠、視若無睹來得好。但我們關心的仍是這樣因地制宜、因特色區別管制的自然村細部計畫能否禁得起市場及民意的考驗,如其結果是民眾不認同推動,最終仍將束之高閣,再回到目前逐案審議、「知葉不知秋」的開發許可模式,都不是我們所樂見的。
事實上,自然村的開發管制,起源於都市計畫法的相關規定;主要計畫劃設為住宅區等者,應擬定細部計畫及整體開發作業後,才能申請建築使用。為此,縣府在95年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將金門163處自然村變更為134處自然村專用區,並規定超過二層樓或簷高七公尺之開發及建築申請,需經縣府設置之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開發或發照建築,以解決未擬定細部計畫不得建築帶來之難題。但實施了以後,我們也發現這樣的開發許可僅限於個別地籍利用之建築尺度審查,無法有整體性之公共設施系統規劃考量,不但無助於居住環境品質提昇,在建物密集度與強度越來越高及狹窄通路情況下,交通、停車問題等公共設施不足的問題將一一呈現,甚至還有開發商進行集合式的住宅建設後,反將其應作為的區內公共建設丟給政府的案例;是以,若不加快空間治理的腳步,或許我們想保存的未必會存在,而我們希望它能緩增或消失的,卻早已充斥了我們的生活。
因此,我們認為縣府應該加強自然村細部計畫的相關法制作業,並朝向分級治理、放寬限制、維護傳統風貌、擴大自然村範圍及增加容積率的方向執行;而當下亟需的工作,便是先就已經完成的92處自然村規劃進行綿密溝通及法定程序,早日讓金門的空間治理進入便民利民、通盤有序的境地,莫又令其淪為紙上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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