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思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新模式
日前,在大陸深圳開檳榔連鎖店的梁姓台商,被當地法院查稅遭到限制出境,他擔心被捕入獄打算逃離大陸,花錢僱用舢舨出海,企圖偷渡到金門,船老大將其丟包在距離小金門約500公尺的不知名島礁,後經金門海巡隊緝獲。另一則新聞則是,在台灣欠下七百多億的東帝士集團總裁陳由豪,在中國逍遙了10多年,甚至變成中國繳稅大戶,如今集團又傳出可能倒債危機。
多年來,大陸一直是台灣經濟犯逃亡海外的首選之地,更因此讓大陸冠上「台灣罪犯避難天堂」稱號;如陳由豪之流者,甚至還利用在台灣掏來的資金東山再起;「債留台灣,錢進大陸」引來各界抨擊,但一晃十多年,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不能說是一無所獲,但到底進展有限。另外,近年來台商在大陸經營困難,惡性倒閉,棄廠逃匿、「債留大陸,人逃台灣」的情況也不少;許多地方為了防堵外資落跑,會要求公安、稅務和村委會加強聯繫,一旦發現異常狀況,立即向有關部門舉報。
平情而論,大陸在宏觀調控等政策背景下,投資環境險峻:有資源的企業加速成長,缺乏資源和實力的台資企業也將加速消失,除了被併購的案件正在增加外,未來倒閉,尤其採取惡性倒閉的個案也可能增加。但不論是「債留台灣」或「債留大陸」都是不對的,也應該有更堅實、周延的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協助來共同解決,而不應放任經濟罪犯遊走於不同國界、不同法制管轄的灰色地帶。
對此,兩岸在第三次江陳會簽署《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後,我方積極向大陸請求追緝重大要犯遣返,大陸也有回應。其中吸金40億元的經濟罪犯劉凱齊,在《協議》生效同年即被緝獲押返。但如陳由豪等「指標性」經濟要犯若不能遣返,只會讓該《協議》揹上只抓「小蝦米」而放「大鯊魚」的指責;但真要辦這些「大鯊魚」恐怕也不是那麼的簡單,畢竟在當地的政治、經濟環境裡,政商關係、司法互助都會互助拉扯、抵觸,牽一髮而動全身,誰也不願意放棄唾手可得的GDP與擔負政治風險,於是乎能拖就拖;可能拖到如陳由豪般的倒債輪迴,也可能拖到人死債息。然而,就台海兩岸而言,可以打擦邊球、遊走法律邊緣的空間已經愈來愈小,以前的「避難天堂」爾後也不見得能一體適用。
就金門而言,處理這類潛逃大陸或潛回台灣罪犯的高發地區,已然是常規性的工作,這也具體表明了,兩岸的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協助應有「進階」的迫切性;不論是「小蝦米」或「大鯊魚」都應該遏阻在兩岸的邊防線上,勿令其扎穩根基、積重難收。因此,最好的建議便是在金廈間建立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常設機構;一則可即時做個案的處理,二則可加速對案件的情蒐及訊息交流,若以此再推廣至兩岸共同商品信譽的維權、打假汰劣的防制、雙向檢核標準的建構等等,想來會更有積極及「立竿見影」的效果。
總之,兩岸必須誠實、互信,協商交流才能長久。不論是基於何種理由,放任彼此罪犯潛遁他地,都是不負責任,且不利彼此的作法;如可構思在金廈間試辦更務實的共同打擊犯罪模式,或更有利於兩岸的互利與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