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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公投事件 落實公民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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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蔡春生議員日前提交521份博弈公投連署書,希望設立國際度假區,並開放觀光博弈。若經金門縣政府查核連署人身分資料無誤,會再呈報內政部核備,就可以依法進行連署,若經完成5000人連署的門檻,則金門將會進行史上第1次的博弈公投。公投題目為:「為振興金門經濟,開創金門的前途,您是否贊成設立國際度假區,並於其中開放5%觀光博弈?」
要振興金門經濟、開創金門前途,博弈是否為有效的方法?只要在網路上打上關鍵字搜尋,想來正反意見足以讓多元觀點併陳,並激發出更多的可能性及論點。但究理而言,現行《博弈專法》並未完成立法,不管公投支持與否,都不可能進入實質操作,除非法規囿於民意儘速上路,但現階段,似乎也感受不到相應契機,因此,今日來探討金門博弈,與其聚焦於同意與否,不如思考如何貫徹公民參與,或更加緊要。
公民參與,意指人的一種行為與涉入過程,使其能主動參與一個方案、團體、組織、機構或環境當中的決策。公民參與是一種減少心理疏離並增加知覺能力及控制感的良好方式;公民參與的概念和賦權、自助、協同合作、社群意識等,息息相關。就以上的定義,不難理解公民參與之於公共政策的價值及意義,但實務上,參與內容及程度的拿捏便十足傷腦筋;是否所有攸關公眾利益的議題都可以進行公民參與?參與的程度為何?其結果是足以定調為政策,抑或是僅供參考?了解我國現行公民參與制度者當會發現,就算是已經法規化的「公投」,尚且難以左右政策走向,遑論其他。更多公民參與的影響力,尚低於執政者存乎一心的論斷;民意能否決定政策,還要觀其能發揮多少影響力,鼓動多大的風潮而定。
基於以上的認知,博弈公投在法規未備的前提下,或可認知為一項「假議題」;既然議題不真,結果自然也不會太重要,特別是離島博弈公投,還有別於一般《公民投票法》中,投票人須達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才算通過的規定;依照《離島建設條例》第10-2條,不論投票率多少,只要同意票達有效票的50%以上即可。在這樣的條件下,高達五成以上的非常居人口如何順利的表達意見,又其意見是否足以代表離島金門的心聲,便十足令人擔憂。但,公投畢竟是台灣民主極為重要的成果,縱是條件不全然具備,但得幸適用,我們或該更關注其過程,以及公民參與精神,斷不宜簡略的以支持博弈與否,模糊焦點、放大爭議,反讓金門失去了一次貫徹民主精神的難得機會。
就上所論,我們要強調的是,金門博弈與否,應是道「申論題」,而非「是非題」。就現存條件及環境,很難予公民有清晰、正確的政策判斷,源於此基礎的選擇,又果真便能代表金門的最大利益?基此,我們以為在公投連署前,應先落實公民參與機制,並極大化的提供官方所有的研究及立法資料,如此善盡溝通後的公投結果才有實質的意義,而非「盲人瞎馬」般的要民眾選擇同意與否。
總之,博弈公投是離島博弈的入門磚;不論其結果為何,若能在歷程中達到發揮擴大公民參與機制與政策充分討論、論述的效果,或也不失為一次有效檢驗民主成果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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