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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政應本同理心讓人民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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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載,坊間常常看到自大陸進口未經審驗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於道路上行駛,不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又有騎乘上之安全之虞,縣警局因此呼籲車主於購買電動(輔助)自行車時應認明審驗合格標章,並應戴妥安全帽後再上路,而且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路權規定行駛,確保車輛行駛之安全;而自大陸進口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於未經審驗合格前不要行駛於道路上,既可避免危害行車安全,亦可免於遭警方之取締。
開放電動(輔助)自行車上路,對民眾而言,不但在交通工具上有更多選擇,對於節能減碳、打造觀光低碳島也有相當貢獻,但金門與他縣市較不同的是,常見未經審驗合格的大陸製電動(輔助)自行車在道路上行駛。此現象係源於海關對離島金門循小三通管道的放寬進口條件;意即民眾只要取得縣府核發的同意文件,便可以自用等名義循小三通管道進口電動機車或自行車,但不得輸運至台灣。進口條件是放寬了,但車輛的審驗機制卻跟不上。再者,大陸與台灣對電動車輛的審驗規範本就有所不同,以大陸市場現規車輛輸入金門,能否通過台灣的審驗標準,自然更在未定之天;為此,本縣道安會報於日前函請交通部准予金門縣政府或授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金門辦事處審驗本縣自大陸地區進口電動機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並於審驗合格後核發合格標章等,以解決此類車輛合法行駛於道路上的問題。但依據交通部的函復表示,在本地未有人員與機構取得「檢測機構」資格能力,以及具備自有之檢測設備及場地之前,並沒有合法的機構從事審驗與發證的工作。意即此類進口電動機車或自行車只要一落地,便形同觸法;依車輛審驗標準不准上路,卻又同意其進口,本質上便存在矛盾,縱使有部分民眾不使用於一般道路,亦難避免負面觀感。就此,或有人會認為,只要縣府不允准進口即可,問題是進口條件是海關的規定,縣府縱有不核發同意進口文件的權力,但究竟是應顧及民眾的多元選擇及使用權益,還是自囿於現有法令及審驗環境,無視民眾的需求與市場?若站在為民興利的角度,自然是以前者為宜,因為後者仍有望藉由法規與審驗機制的整備,謀求多贏。然而,在實務作業上,卻非想像的簡單。
其一,目前金門電動車輛的市場畢竟有限,且尚有台灣廠家競市,若要依法審驗,首要克服高昂的審驗成本;其次,電動車輛在使用上有安全性的基本需求,因為規範的不一致,更有車行及人員安全的問題。但,我們以為,規定是死的,人是活的;如若金門坊間確有陸製電動車的使用需求,何妨先確立幾大市場通行品牌及型號,並委由授權的合法檢測機構預作檢測,若然車輛型號符合本國規範,自可憑同樣的檢測報告允其進口、車行上路,若然不符規範,則宜以道德勸說其另謀他途,以免觸法。若已完成上項檢測及公告,再據以強制執法,不更站得住腳,且有說服力?也免得如現況般的「左手打右手」,既招民怨,更徒增基層作業及執法人員的困擾。
總之,辦法是人想出來的!在呼籲民眾於購買電動(輔助)自行車時應認明審驗合格標章,以免觸法的同時,更需要有感同身受的同理心及做法,才會讓施政更貼近民心、民眾更加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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