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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營區釋出保存對接的兩項基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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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和兩岸情勢的快速變化,國家軍事戰略隨之調整,並具體的表現在整體的軍事布局上。近年金門由戰地政務的十萬大軍,經過了平封戰啟的階段,轉而進入計畫性的釋出軍事營區時期;這種變化在未來應該是逐步加快,而不會再走回頭路。在同為外島的金門、馬祖、澎湖都是如此。
軍事營區釋出除了面對和原地主可能的權利返還問題外,並有許多具價值保存潛力的標的,如何妥善的處理這些重要的全民記憶與資產,是一項近來十分受到重視的議題。諸多案例中呈現的種種爭議現象,可以歸結成兩項需要突破的基本問題。
首先,就保存法令面而論,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軍方對於未來逐步釋出營區,是否已建立基本檔案和時程規劃?相對的地方政府有無清楚的策略和足夠的人力、能力,由文化局在有限的時間進行評估,並有完整的對接政策和團隊,執行後續工作。釋出和對接,是一項需要清楚的規劃和充分協調的工作,不只是軍方,同時也是地方政府必須正視的問題。
其次,基本上軍事遺產的價值應至少包括建築的營舍設施、呈現軍事特色的設備(機具、裝備等)以及重要的隊史、文物等共同呈現。然而這些設施、設備、隊史等三項,往往在移交時殘缺不全。既往經常被詬病的是,軍事營區釋出時,多半僅留存著空蕩蕩的建築或構造物,缺少核心的設備和隊史,幾乎無法呈現營區的價值。
造成這種現象主要的原因是軍事營區屬於國有財產,國防部執行營產釋出時,基本上必須遵守國有財產法令。依國有財產法第27條和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略以公有財產解除公有使用時,除財政部同意外,應以「騰空點交」為原則。國有財產局(現為署)於民國85年1月13日的公文書即指出「…而未予騰空,造成接管上之困擾,爾後類此案件,均應確定可先行騰空後,再行辦理撤銷撥用…」。俟後的「各機關經營國有公用被佔用不動產處理原則」(106.04.25),「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佔用處理要點」(106.05.09),雖與軍事營區不直接相關,但仍皆採「騰空」的原則。一直到去年「國有公用不動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作業注意事項」(107.01.17),才略提及倘涉及文化資產事項的處理方式,但第4點(三)內容明訂文化資產「…應先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撥用,逾期未獲辦理。」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條意旨是否符合?待商榷;而逾期未撥用者,則是否仍依同要點第8點的「騰空」原則辦理,則尚待釐清。亦即,財政部國有財產相關法規,對軍事營區的保存對接,仍然沒有創造友善的條件。
以往金門地區營產釋出時,經多方協調曾建立階段性之共識,亦有部分個案可以突破上述法令限制,達到營區設施和部分設備保存移撥的成果;但事後皆因軍方人員輪調,人去政空又須歸零重新開始,更遑論設備及隊史文物的移交對接。未能建立制度造成日復一日的空轉,豈是吾人所樂見。
追根究底,國防部是係承命執行軍事營區釋出的機關,縣府則為保存價值評估及活化的主要對接機關;兩者都是執行機關,彼此應建立各自的政策與規劃,透過協商建立執行機制。然,檢視修訂文化資產保存法與國有財產相關規定,及主管機關之協商機制,方為解決問題癥結之根源所在,至為重要不宜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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