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建全島「環島道路監視錄影系統」
為協助犯罪偵防、治安管理及交通安全防制,金門縣警局歷年來在全島布建的「環島道路監視錄影系統」在全國稱得上首屈一指,不僅有效降低金門犯罪率,也讓全島的道安防制和維護更趨健全,但在執行手段上應儘量避免侵犯人民的隱私。
縣警局指出,去年環島道路錄影監視系統車牌辨識鏡頭達236支,增設率為35.5%。另環島錄影監視系統鏡頭數量,為197處1,077支鏡頭,平均覆蓋率為每平方公里7.14支鏡頭。環島道路錄影監視系統設置數量,預計增設至212處1,143支鏡頭,全縣監視器鏡頭平均覆蓋率將提升至每平方公里7.52支鏡頭。另在建置車牌辨識系統方面,109年在建置「車牌辨識系統」後,轄內毒品、詐欺及竊盜案件破獲數,較108年分別增加57%、36%及20%,刑案破獲數明顯增加,足證「車牌辨識系統」對於提升員警辦案效率、縮短辦案時間有具體成效。
金門地區的治安本來十分良好,但隨著設籍人口的增加,台灣一些吸毒及有治安疑慮份子的遷居,近年也變得複雜些。縣警局在治安工作報告分析指出,依據全般刑案發生數比較分析顯示,109年轄內發生刑案1166件,與108年950件相比增加216件。檢視發生數增加案類,增加件數前3多案類分別為詐欺、毒品及竊盜案。109年發生竊盜案113件,為近5年來新高,破獲毒品案166件,較108年增加60件。另109年共查獲11件未成年涉毒案件,為近3年新高。
目前台灣各縣市普遍均在主要街道路口裝設監視器,臺北市更透過頻寬系統,將視訊傳遞至各派出所及每個網路家庭。其設立監視器之主要目的是為了預防嚇阻犯罪,且蒐證較為容易,亦可提供民眾交通路況之最新訊息。但監視器之設置是否會對人民的基本人權,如隱私權、肖像權、資訊自主權造成干涉,以及是否違背憲法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利,而裝設監視器之法律依據及誰有權限調閱監視錄影帶或規定範圍,皆有待商榷。
監視器設置之主要功能包括:預防犯罪、嚇阻犯罪及證據功能;在國外以德國為例,路口監視器主要係為查看車輛是否有繳交費用,而非作用於犯罪偵查,然而在台灣監視器似乎已習慣於偵查犯罪之用,且監視錄影不挑人、不挑時,皆全部錄影存證,此舉恐有侵害人民隱私之虞。
依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依此解釋可知,隱私權乃人民不可缺少的基本權利,而人民擁有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
現今的社會中,路口監視器有可能存在之必要,其實質之正當性是有的。但監視錄影器的設置,有利有弊:從維護治安方面來看,許多案件之破獲都是透過監視錄影器,可確實達到遏阻及預防犯罪的效果;裝設路口監視器可能拍攝到案件之關鍵人、事、物,節省辦案之資源、時間,使受侵權人得到應有的補償及公道,如此具有客觀性的證據正是破獲案件之重要資料,故設置路口監視器是有其必要性的。
但另一方面,路口監視器之設置如未有明確的規範與依據,將有可能侵犯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之隱私權、肖像權、資訊自主權等,如監視錄影之資料不小心被作為他用,便會對人權造成侵害。
1948年,歐威爾寫成了他的傳世名著《一九八四》。在這部作品中,歐威爾描繪了一個極權主義達到頂峰的可怕社會,「老大哥在看著你」,群眾的一舉一動都被監控,掌握權力的人們以追逐權力為終極目標並對權力頂禮膜拜。我們當然不希望被監控,但為了治安有時是要作部分退讓,只是希望掌握權力之人不要有「老大哥」心態,而是正心、正念,為人民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