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行車安全 建立禮讓路權觀念
根據金門縣警察局的統計,今年1至11月金門地區發生1062件交通事故,其中最容易肇事路段是「金城東門圓環」,事故主要原因是「未依規定讓車」。縣警局表示,將持續針對易肇事路段、時段、主要肇因等,規劃交通稽查勤務,有效防制交通事故發生。
的確,金門的交通狀況相較臺灣其他縣市絕對算不上壅塞難行,但違規樣態卻差不了太多。首先,最容易肇事地點仍以圓環路段及重要幹道路口居多;這種狀況不難理解,因為車流量大,肇事率自然高。其次,是駕駛人未依規定讓車,便很容易發生車禍;有人認為肇因可能是交通號誌不夠或不明顯,但事實上,我們可以發現就算是行人依規範走在斑馬線或人行步道上,行經車輛也鮮少會有主動禮讓行人的,這樣的行車習慣應用在車流或車陣中,便容易會出現不依規定讓車的情形,肇事自然就在所難免。這種不好的用路習慣自然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駕駛人的禮讓文化自然也不會憑空出現,重罰雖然有一定的效果,但絕對不是目的;「教育」人人都能遵守交通規則,以保障人命為先,或許才是標本兼治之道。
平情而論,要讓駕駛人學會優先禮讓行人,最「直觀」的方式,便是賦予行人絕對至上的事故責任歸屬。根據法國《公路法》的規定:駕駛人「必須」禮讓正在穿越馬路、表現出明顯穿越馬路意圖、或於行人優先區活動的行人,必要時需停車禮讓之;針對駕駛人不尊重行人優先權之行為,得處以高額罰款及凍結駕照等處分。有效讓法國車輛禮讓行人的關鍵,在於處理交通事故的原則,只要車輛撞到行人,無論行人穿越馬路是否合乎規定,肇事責任都絕對歸屬於車輛,駕駛人除了必須賠償還可能遭起訴。像這樣的處罰要件看似可以理解,實則未見公允;然而,探究其立法根源在於,行進中的車輛是富有極大殺傷力的工具,面對寶貴且脆弱的生命時,以更嚴格甚至是不合常理的規範要求,似乎也有其道理。
我們並不認為這樣「超前」執法概念會適合臺灣,甚至是金門目前的用路環境,但我們仍然以為,要求駕駛人禮讓行人,特別是斑馬線上或者學校周邊的行人,縱然是在沒有管制燈號的情況下,仍是最最基本的行車素養及要求,不應該打任何的折扣。為了能夠無差別且高效做好這件工作,或許我們應該善用「科技執法」。所謂的「科技執法」,簡單來說就是利用科技智慧執法系統,取代過往以警察開單舉發交通違規的方式。科技執法可以透過道路監視攝影機,搭配AI車牌辨識系統,可達到全時段或特定時段自動偵測違規行為的目的。用這樣的方式來取締交通違規自然不是為了「搶錢」或跟民眾過不去,而是立基於,如果用路人不能服膺於本就應該遵從且力行的交通規則,再多的宣導、容忍俱屬枉然。在此之前,一定的宣導期仍然是必要的;習慣需要養成,新習慣會取代舊習慣,如果基本能讓「車讓人」成為生活中的理所當然,就算是成功了。
當然,交通違規樣態千百種,除了以約占三成的「未依規定讓車」為大宗外,依序還有「未注意車前狀況」、「未依規定減速」、「未保持安全距離」等,但探究其原由都在爭先搶快,如果用路人都能貫徹一個「讓」字,自然可以有效避免事故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