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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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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金門地區發生一起孕婦無辜遭人刺傷事件,令人不勝感嘆與遺憾,類似此種無辜人民,遭犯罪加害後,卻又因加害者本身受限於經濟能力與條件,致不能對被害人予以補償,造成被害人生命、家庭、財產之多重損失,如國家任由犯罪者之非行所致損害,而置人民之身家安全於不顧,實於國家法制思想與萬能政府有違。

按在古代法制未臻健全時代,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不分,犯罪行為人,往往同時應負擔刑事責任與對被害者之民事損害賠償,尤其在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時,刑罰之重點更是在填補因犯罪所生之損害,而最終目的,乃在使加害者與被害人之間達成和解。但自中世紀以來,在法制度之發展上,公法與私法之差別乃成為近代法制特色之一,受此影響結果,公法中主要之刑罰法律,其最直接之重點乃針對國家與犯罪人之關係,即以國家對於犯罪者科以刑罰,作為解決犯罪之手段,而未將被害者之補償或損害賠償納入考量,其主要之著眼點,即認為犯罪者所侵害之法益,主要為國家社會法益,而非被害者個人,在此種思潮之下,刑事法律制度中未將被害人之補償納入考量,乃事所當然。

惟台灣地區近年來,由於經濟成長,民生漸趨富裕,許多社會民生法案及司法保護、社會安全、福利制度等措施,已相繼立法,並公佈實施,如更生保護法、兒童福利法、性侵害防制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社會救助法、老人福利法及老人年金等,而對因犯罪所生之被害人保護,亦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公佈實施,使犯罪被害人亦得因國家公權力之介入,使其生命財產獲得進一步之保障,此雖屬遲來及事後之保護,但衡之於以前之制度,誠屬有相當之進步。

但相對於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實施及政府之政策而言,人民對該法之認知與了解,卻顯得不足,且被害人經常須配合法律程序,往返奔波於各機關單位之間,或重覆其痛苦遭遇、或毫無選擇接受一些不愉快經驗,在犯罪被害者之立場上,精神與身體所承受之痛苦,實難以釋懷,亦與保護犯罪被害人之刑事政策有違。

金門地區往昔治安,雖不盡如人意,但與台省相較,卻明顯良好許多,然藉由此一事件,深信相關單位更能加強落實社會治安之維護與被害者人權之保障,使金門真正成為一治安良好之模範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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