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水果經金門中轉大陸何需多加限制!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日前發布新聞指出,台灣地區水果,如果是供應經濟部核准,且登記有案的台商,便可申請由金門轉運到大陸地區。是項新聞,主要在「轉述」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的意見。轉述的內容為:「台灣地區生產之水果如係供應經濟部核准登記有案的台商者,可依經濟部公告之『大陸地區福建台商所需之台灣地區物品經由金門、馬祖轉至大陸地區之規定』,申請由金門轉運至大陸地區。」
是項政策宣示,看似為呼應地區「開放台灣水果由金門中轉大陸」的民意需求,實則還在覆述現行法規的諸多限制。這些限制包括了:轉運至大陸地區之台灣地區物品,以供應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有案之大陸地福建台商為限;出口商於報關出口時,應檢附大陸地區福建台商出具之「自用」切結書,該切結書並應經當地台商協會核章,證明立切結書人確係當地之台商;輸出台灣地區物品,應另依︿中華民國進口貨品分類表﹀及︽限制輸出貨品、委託查核輸出貨品合訂本︾之相關規定辦理等等。
觀諸現行的「中轉」政策限制,想大部分的鄉親,只有啞然失笑的份!地區爭取的是的台灣水果登陸中轉的經濟利多,中央給的卻是一個「僅限台商自用」的無謂呼攏。我們不知道經濟部核准登記有案的大陸福建台商,有多少的水果自用需求,但以此來打發金門鄉親的民意訴求,委實太漠視離島人民「求生存」的心聲。另則,我國行政管轄根本不及於大陸地區,台商究係自用或商販,公部門又何由查證?政策如此含糊,實令百姓無言以對!
日前在福州揭幕的「第三屆中國.福建項目成果交易會」,首次設立了台灣館。大陸官方更宣示,希望福建發展為台灣農產品進入大陸市場的集散地和中轉站。面對福建積極爭取將閩台農業合作,納入中國農業標準化示範區,並將海峽兩岸農業合作的區域從福州、漳州擴展到全省的政策走向,以及加快推進口岸大通關建設,創立台灣農民創業園,吸引更多的台灣農民到福建創業,引進台灣資金、技術、人才和管理經驗,建設示範區和鮮活農產品、加工品的生產基地的積極作為,中央官員可了解,金門鄉親會有何種感受?
事實上,為因應彼岸的台灣農產品需求,已有民眾在等不到「務實」政策的現實下,挾兩岸地便,幹起了走私勾當。前幾日,金門海岸巡防單位在北碇外海,查緝到的六千餘公斤的走私檳榔便是顯明的一例。「走私」是違法行為,兩岸間的走私,更可能違反「懲治走私條例」、「國家安全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法規,而且,這些法規的位階和罰則,直和「殺人放火」不相上下!這對意在困境裡,設法「圖口飯吃」的民眾而言,果真為可承受之重?政策如此故步自封,導民於刑的封建心態,更是令人嗟嘆!
金門需要「除罪化、導禁於管」的小三通政策,卻獨不需要現行聊備一格、陷民於罪的「中轉」政策。籲請中央積極正視離島人民的心聲、需求,「務實的」留給金門一條可恃、可久的「中轉」經濟活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