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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勤務補償案政府宜更謙卑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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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寧村公所日前召開「爭取國軍軍事勤務財產補償會議」,由村長李朝金主持,縣議員李沃士等列席指導,經討論後一致認為該條例規定補償金額太低,決定推動連署做成「人民陳情案」,希望能將房屋補償金額,提高到每平方米一萬元,以維護鄉親權益。

的確,「軍勤傷亡補償條例」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公布施行後,迄今地區鄉親提出的補償申請個案偏少,似已凸顯諸多規定不合情理,以及實務作業上的窒礙難行。

首先,就補償舉證而言。法界有句名言,「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事實上,因為時空及環境的變異,要鄉親們具體、明確的提出在軍管及戰地政務時期,人民因國軍執行軍事勤務,而遭受損害的證據,委實有相當程度的困難;因為,數十年的兵荒馬亂、且漫天烽火,居民傷亡或流離失所,物證可能遺缺,人證更可能早已老去歸隱道山,所以,硬要鄉親提出相應的佐證,委實顯得政府強民所難、與缺乏誠意;然而,公資源的運用,總要有個標準。基此,業管部門何妨將認證的責任下放至村里,並以設立「公基金」的方式,對一些舉證困難的個案,能獲部分相應的補助,豈非更彰顯政府的雍容大度及便民嗎?

再者,就補償額度而言。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案,既已定調為「補償」,便很難是全額度的發放,或帶有法律責任的「賠償」;既是如此,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便相對的緊要。依補償條例第六條之規定:「補償金以基數計算。……財物損失之補償,以實際受損金額計算……前項基數及補償金發給標準,由補償委員會報由國防部轉請行政院核定。」該法條之關鍵在於,空白授權行政院有核定補償金額度及認定「實際受損金額」之權限;以現行爭議最大的房產補償為例,行政院核定的是,「補償金額每平方公尺新台幣四千元,並依建蔽率百分之六十核計」,然早期地區房舍根本不存在建蔽率問題,為了怕多繳賦稅,甚至,還有主動要求以實際建築面積登錄土地面積的。再者,每平方米四千元的補償基準,顯然又與實際落差過大,如此東摳西扣的「一隻牛剝兩層皮」,也無怪乎申請民眾怨聲載道、心中忿忿難平。

最後,就補償的意義而言。人民因為國軍軍事勤務之執行,而致生命、財產之損失,國家於今予以金錢之補償,正標示者民主法治的時代意義;就於受害者而言,金錢代表的只是政府對歷史負責任的態度,其犧牲奉獻的紀錄,則不應被遺忘。因此,公部門或可以考慮撥款設立一個「基金會」,專職來保留、管理、傳承這段史實;或口述歷史,或戰爭博物館,或相應的史蹟保存及演繹,除有利於現代人精神心靈的提升及美化,更能助長區域鄉土文化的研究及傳承,益顯「戰爭無情、和平無價」。

總之,歷史的仇恨、綿延的戰火,造成了金門鄉親們難以計數的生命和財產損傷;而財物損害可用金錢補償,然逝去的生命、年華卻絕對無價可補;因此,對於古寧村民認為補償金額太低,希望將房屋補償金額提高到每平方米一萬元。謹此,我們企盼:鄉親的心聲,政府能聽得到,且面對歷史的傷痛,態度實宜更謙卑、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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