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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販管理宜早納入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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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日,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以籌備八二三砲戰五十週年紀念活動為由,出動警力連夜拆除八二三戰史館旁的攤販棚架。但攤販們揚言,即使棚架被拆,還是要繼續回來打游擊、擺攤做生意。

平情而論,攤販的形成,有其歷史、文化、社會、經濟等諸多方面的因素。特色的攤販的存在,有助於活化區域發展,並達到城市行銷的目的;但相對的,「髒亂無序」與「賦稅不公」亦讓攤販備受指責。榕園的攤販擺攤歷史甚比金門國家公園成立還早,如今遭連夜拆除棚架,其情雖然可憫,於法卻也有難以通融之處。

按說,在風景區設攤販售紀念品、特產,本是無可厚非的商業行為,然而商業行為的起點,必須以合法為要件。去年九月份,金門頒行︽金門縣攤販輔導管理自治條例︾,未來攤販設置將採許可制,攤販須繳納證照費、許可費等規費,並納入罰則,不再像過去只能以違反衛生、環保和交通相關規定懲處;考量實情,其中並有「國家公園區域之攤販管理依國家公園法、國家公園計畫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除外規定。公部門有心輔導攤販走上正軌,但還得攤販願意配合才行。

觀諸現行金門的攤商,幾乎皆是慘淡經營。依其營運成效看,能否憑此養家活口,不無疑問。就榕園拆攤事件而言,在情,金管處免費出借攤棚、給了兩次八個月的撤攤展延,並已有了後續的安置計畫;於法,設攤已有法可管、有規可循,攤商們若仍強要拿著過期的證件,指責公部門「要收回就收回,太過鴨霸」,著實有欠公允。

俗話說,「天大地大,百姓最大。」任何公部門都應該在「百姓最大」的前提下謙卑行政。然而,百姓們亦應理解,公部門注重的是公共利益,凡有助於公共利益者,當傾力推動、促成;反之,若關連的只是少數個體的私利,又豈能一味要求公部門大開方便之門?金管處拆攤有其公共利益的考量,卻也未必不能在顧全及個體利益的前提下取得權衡;如何衡平,當有賴當事人的大智慧,以及對永續經營、公共利益、公共景觀未來發展的深刻體認。

我們以為,攤販們與其介意短期的利益,不如在藉此機會「轉型」,重新思索「再出發」的最佳方案。諸如:組建攤販組織,爭取共同利益;嘗試創建特色商品,明確消費客層;更替無序形象,面向永續發展。如此,當比「打游擊」式的惡性抗爭、杯葛,更能達到良性的溝通效果及正面的效益;再者,公部門亦可站在協助的立場,輔導攤販朝向特色化、有序化發展,謀求公私間的互利、雙贏。當然,完善攤販管理的前提,還在於「設身處地,真誠地為彼此設想」。畢竟,站在公部門的立場,自不願花了巨大公帑維護的風景區,因為少數攤販的「我行我素」無序失徑而讓形象、景觀大打折扣;同樣的,攤販們大多屬於經濟能力較低的弱勢族群,體察他們的難處與需求,儘早將攤販管理納入正軌,亦是公部門責無旁貸的使命。

或許,公部門應先有統一權責的共識,明確攤販管理的窗口與法則,切莫因權責的分歧、意見的不一,造成無謂的公私紛爭,徒費社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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