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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見政府完成「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立法﹑決心興利除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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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總統的競選政見主張﹐已然逐一成為新揆政策方針。頃繼兌現兩岸關係大幅改善﹐兩會江﹑陳簽署完成定期班機互飛協議﹐擴大小三通等支票﹐行政院院會同時通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並經立法院快速完成三讀立法﹐明定地方政府及監察院﹑考試院﹑立法院等各院及公立醫院任職的公務員醫師等得準用此一規範﹐並將自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實施。充分展現清廉執政的決心﹐民眾普遍寄以厚望。

端正政風﹐澄清吏治﹐意義重大﹐影響深遠。蓋政治清明與否﹐公僕是否清廉﹐俱與民心向背息息相關﹐「清」者民服﹐「明」者民從。因而﹐觀古鑑今﹐凡與黑金掛勾﹐貪污腐化的政府﹐終將走上衰敗之命運﹐甚至一倒不起﹐從此失民而亡。

再就政府廉政組織結構與體制任務來看﹐以民為本係以將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人民安居樂業列為首要工作任務。諸如設置監察院﹑法務部暨各級檢察機關﹑調查局暨所屬處站﹑各級政府政風機構﹐則以揭奸發伏﹐除弊務盡為天職。此外軍中也有監察系統﹐職司防弊與肅貪及風紀維護﹐至於貪污舞弊有據者﹐一律歸由獨立司法機關公平公正審理判決﹐既對人權保障﹐亦復伸張正義﹐體制設計﹐嚴密健全。

肅貪防弊﹐法有專章。其中經由法定程序訂頒施行者﹐則有公務人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懲戒法﹑公務人員保障法。此外各級政府主管機關﹐依其業務職掌或工作實際需求﹐通權達變自行訂定之法令規章﹐亦為常事。然因徒法不足以自行﹐各種流弊時有所聞﹐貪污案件有增無減﹐要問是法規不週嗎﹖誠然不是﹗那是什麼原因呢﹖一言以蔽之﹐積習難改﹐只有三分鐘熱度。馬總統說得好﹕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一定絕對的腐化。過去許多家喻戶曉的重大弊端﹐不就是具有權力的官宦搞出來的﹐讓國家及善良百姓付出重大的代價。

回顧故總統經國先生主政期間﹐在其任內力行「清廉﹑簡政﹑便民﹑勤樸」新精神新生活。以身作則﹐以身示範﹐推動台灣十大建設﹐奠定萬年穩固經濟根基﹐倡導全民節約﹐匡正社會不良風氣﹐而在端正政風﹐澄清吏治政策上﹐更是不遺餘力﹐全面要求落實執行﹐上行下效﹐一時蔚成風氣。

曾有中央機關簡任副處長﹐只因違紀涉足風月場所而為員警查獲﹐核予撤職永不錄用之嚴厲處分。又時任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的王姓局長﹐也因利用主辦興建公教住宅的機會﹐接受廠商賄賂﹐摒棄裙帶關係﹐堅持依法移送嚴辦﹐予以判刑坐牢。剛正不阿作風﹐樹立典範﹐獲得敬仰﹐迄今令人津津樂道。

劉揆曾經公開表示﹕「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只是防堵貪污的第一步。未來行政院每月也將召開中央廉政委員會﹐檢討防弊肅貪及陽光法案的推動執行情形。公務員應嚴守清廉本份﹐才能建立勇於任事﹐高效負責的政府。而也要求各部會首長以身作則﹐並提出「主動發掘﹑明快處置﹐配合偵辦﹐對外說明」四項標準作業程序﹐期待其他中央機關與地方政府參照辦理。

成「事」在人﹐敗「事」也在人。廉政工作能否落實推動﹐發揮預期功效﹐關鍵就在「人」的作為。未來成敗﹐端視各級領導階層的主官主管平日具體表現﹐依法行政﹐率先示範﹐全力貫徹。

有法依法﹐無法援例。茲此援例的作法﹐應該檢討改進﹐有法依法﹐無法不從。換言之﹐新法上路之後﹐原有法令規章並未作廢﹐自應秉持新法優於舊法﹐新法為主﹐舊規為輔之原則﹐兩者互為應用﹐舉凡違法亂紀有據者﹐不論其身分如何﹐職位高低﹐都應依法秉公處理﹐施以刑懲警戒﹐期以導之以正﹐留優汰劣﹐去蕪存菁。

法規為施政之準繩﹐實施前之宣導教育﹐與執行中之要求至關重要﹐就廉政工作而言﹐檢察﹑調查﹑政風謂之「鐵三角」﹐政風工作者職司防患未然﹑發掘案源等工作任務﹐人少事繁﹐殊難面面俱到﹐此時最需人事﹑主計機關密切協助配合﹐將負責人事考核及主辦經費預算分配及內控內稽的人事及主計業務同仁融入廉政行列﹐使之環環相扣﹐則其功能更能發揮與提昇。

陽光能否普照大地﹐要看政府的決心﹐也要公僕的自省﹑自察﹑自愛與自重﹐隨時自我惕厲﹐為民表率。更需全民的監督與支持﹐才能立竿見影﹐看到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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