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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應嚴肅看待公教退休新制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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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正在審議公教人員退撫新制,此一攸關未來我國新進公教人員權益的退休制度,預計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上路,最快在立法院本會期就會完成法制化。
儘管本案規範的是112年7月1日以後的初任公教人員,利害關係人目前尚未出現,不過,退休撫卹制度攸關公、私部門受僱者權益,公教退輔制度之良窳,甚至直接影響國民擔任公教人員之意願,也因此主管機關與國會都應審慎面對,訂定一個有保障、能永續的退休制度。
遺憾的是,由於主管機關未能提早完成草案,以致壓縮整個立法進度,進而可能影響立法品質,事實上,早在106年8月即已入法規範112年新進公教人員將採新制度,但考試院、行政院卻直到今年3月方才公布草案,其間雖也召開專家諮詢與公聽會,但比較像是過場性質,而各界提出的諸多建言,被採納者也極為有限,倉促審議之下,實不得不令人憂心其立法品質。
有鑑於本案影響之深遠,雖然時間有限,在此仍須提醒朝野務必密切注意,必須針對「確定提撥制」衍生的缺失做好事先預防。
「確定給付制」(defined benefit plan;DB)和「確定提撥制」(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DC)是國內外兩種主要的退休金制度,台灣退休制度採「職業分立制」,至少有十多種以職業別為基礎的年金制度,有別於目前公保、軍公教退撫的DB制,銓敘部規畫的「112新制」改採確定提撥,政策考量主要是想避免DB制的基金財務壓力、不足額提撥、高齡化與少子女化等困境;還強調DC制具有可確保儲金財務健全、不會出現財務缺口,可保障適足替代率等眾多優點。
必須指出的是,制度本身多少都有其優缺點,不會有完美的退休制度,以確定提撥制為例,官方所稱不會出現「財務缺口」,真正原因其實是已經不存在共同帳戶的共同基金,基金財務壓力已分散至個人,雇主承諾僅止於在職時的提撥,無須保證退休金給付數額,壓力自然減輕,不過,員工就必須自行承擔通貨膨脹、晚年保障不足與長壽風險。
何謂長壽風險?何以新制有造成長壽風險之虞呢?癥結還是出在制度本身,須知,確定提撥制所能領取之退休金就是提撥多寡及退休基金孳息之總和,問題是,退休人員之平均餘命不一,因而在此一制度下,受僱者可以領取之退休金僅能事先推估,取決於受僱者的年資、費率、收益率與平均餘命,簡言之,在DC制度下,平均餘命提高將直接影響領取的退休金額度,原因是退休金攤提的年限拉長,每月能領取的金額隨之下降,這就是所稱的長壽風險,也是DC制必須嚴肅面對的先天罩門。
持平而論,不同制度各有其相應特點,不難理解政策決定自有複雜考量,但總不能只報喜不報憂,至少應做到誠實面對制度、充分揭露資訊,更有義務針對新制衍生問題預作準備,政府既已決定112新進公教人員改採確定提撥制,即應針對DC制可能衍生的問題與缺失,事先做好規劃與配套措施,諸如,賦予新制各項投資組合能有最低收益保證,以確保新進公教人員之基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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