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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補入法,基金保永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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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關我國公部門公教人員權益的「112公教退撫新制」立法,經過長時間規劃與討論後,立法院會已於12月16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規定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教人員的退撫新制,由確定給付制改為確定提撥制,並設立個人帳戶,提供多元化的投資組合,供公教人員選擇。
至於適用舊制的現職人員,是否能轉換到新制,成為此次新制立法朝野黨團審查與協商時最大的爭點之一,最終朝野達成共識,共同提出修正動議,無現職轉換相關規定。
由於現行退撫基金未來不再有初任人員的提撥收入,將面對提早用罄問題,為兼顧退撫基金財務安全,這次也同步三讀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增訂政府在退撫新制實施日起,分年編列預算逐年撥款補助退撫基金。
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98條,增訂條文如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教職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退撫制度之建立,致退撫基金用罄年度提前之財務缺口,由政府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自前項退撫制度實施之日起,分年編列預算撥款補助之。
政府依前項規定完成撥補後,應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接續分年編列預算撥補現行退撫基金,以健全基金財務。
此一修正案,對於確保現有基金永續,具有關鍵作用,係一次前瞻、進步的修法,應予肯定。
依據立法院的修法結果,未來我國公教退休制度將成為雙軌並行制,以民國112年7月1日為基準,此前的現職人員為現行制度,此後的則為新制。
因制度設計不同,兩者之間差異不小:
其一,在社會保險方面,無論新、舊制,全體公教人員均參加「公保」,惟新制人員退休後可領取公保養老年金給付,現職人員僅能領取一次性給付。
其二,在職業年金方面,現行制度為確定給付制(DB),為共同帳戶制,新制則是確定提撥制(DC),此兩種制度皆係主要的退休金制度,惟制度之精神與運作,卻大為不同,兩者各有其優缺點,必須致力減少制度缺失,方能保障受僱者權益。
職是,我國公部門退休制度也必須按照制度特性,提出具體措施補強制度缺失,例如:
一、改善基金體質,積極提升運營績效:無論何種性質的退休制度,都應健全基金管理,積極提升績效,才能保障受僱者與退休人員基本權益。
二、減少確定提撥制的長壽風險:由於制度使然,個人專戶制之退休金,容易面臨保障不足與長壽風險,政府必須規劃具體作為,防患未然。
三、擬定撥補方案的具體時程:立法院既已將撥補現有基金的文字入法,考試院、行政院即應據以擬定明確的期程與執行方案,越早進行實質撥補,就是政府履行最後支付責任的開始。
四、取消年改天花板:後續應持續研議取消錯誤的替代率計算機制,並保障現職人員可以領取公保養老年金給付的權利。
退休制度攸關人民基本權益,在完成現有退撫基金撥補法制化之後,政府更應以具體作為持續優化基金,確保基金財務衡平與永續,維護全體公教人員退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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