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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保費免稅 實踐租稅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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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報稅季已經結束,為擴大服務納稅義務人,近年來政府稅捐稽徵單位推出不少創新服務措施,今年再次推出四大報稅新制,包括:「基本生活費調高至20.2萬元」、「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網路上傳文件容量擴增到15MB」、「CFC首次申報」等,確實讓人民報稅更加便利。
然而,政府施政除了便民利民,更應不斷與時俱進,以近年來最廣為關注的稅收超徵為例,總稅收已連續3年超徵,根據財政部公布的「112年全國賦稅收入統計」,全年實徵淨額為3兆4562億元,全年超徵3860億元,達成率為112.6%,遠高於原先預期,金額也創下史上第三高水準,其中,中央政府高出預算數為2934億元,地方政府則高出496億元。
進一步言,全國稅收超徵金額累計已逾1兆7000億元,財政學者指出,無法準確預測稅收,意味政府對財政數字管理失靈,鉅額的超徵稅收,凸顯預算程序功能不彰,而持續性的超徵表示整體租稅制度恐有結構性問題,有違租稅公平正義,後續如何應對,值得政府相關部門與國會朝野黨團嚴肅面對。
再以目前《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之定義為例,明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至於「列舉扣除額」部分明定: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等四項目,其中,「保險費」則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
依前揭規定,等於把勞保、公保與國民年金之保險費混為一談,都算成是保費支出,並共同分攤24,000元的列舉扣除額,殊不知,勞保、公保、軍保、國保等皆屬社會保險,強制繳納之社會保險與自主購買之商業保險性質不同,稅制上顯不宜做相同處理。
尤有進者,屬於受僱者第二層「職業年金」部分,除了原先可以自薪資所得中扣除的勞工退休新制保費外,在朝野委員支持下,立法院也於110年通過「軍公教在職提撥退撫免稅」,達成全體受僱者第二層「職業年金」稅制一致,卻也凸顯目前社會保險保費反而必須與商業年金共享「列舉扣除額」的荒謬,亟待進一步完善稅制,以實踐租稅正義。
事實上,列舉扣除保險費上限24,000元已經至少30年未修正,但其間各種物價飛漲,若以民國97年與113年的勞保保費勞工自負額做比較,保費早已翻倍,此外,近年來人身保險費用不斷提高,以平準型終身壽險100萬為例,保費平均漲幅125%以上,如果再加上實支實付健康險、意外險等,全家人保費支出對勞工來說將是一大負擔,面對「萬物皆漲,薪水不漲」的大通膨時代,若能減輕受薪階級稅賦負擔,亦能稍稍緩解經濟壓力。
賦稅政策本應與時俱進,民眾依國家訂定法律規定繳付保險費,與商業保險保費性質不同,一起納入列舉扣除額顯有失公允,法制上如何修正調整,以兼顧賦稅公平與人民權益,誠如所見,新國會第一個會期朝野黨團各有堅持,甚至出現持續性的對抗與衝突,悖離選民付託與社會期待,盼望國會全體朝野委員皆能秉持監督政府、福國利民之初衷,民生議題超越藍綠,或許就從共同關注社會保險保費免納所得稅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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