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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國際接軌的基本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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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21世紀,國際化是一個不容迴避且須審慎經營的趨勢。多樣的新觀念和相應行動,透過電子平台網路社群的力量,快速傳播;天涯若比鄰,早已是生活中的日常,而不再是一個口號。如何避免在追求全球化的過程中流失自我,引伸出「全球化思考在地化行動」的思維,是一個基本的共識。然而是否有可能因著過度的強調在地化,反而迷失了全球化的能力呢?
世界遺產公約由聯合國於1972年訂定,1975年執行,並在1978年登錄第一批的世界遺產;目前共有196個國家簽署,是世界最多國家簽署的國際公約。2024年為止共登錄1223個世界遺產,包括了文化952處,自然231處,以及複合遺產40處。世界遺產計畫推動50年間,引領國際自然與文化保存的觀念與行動,受到世界各國廣泛的尊重並造成全球性的影響。我國於1971年退出聯合國,並沒有來得及簽署這份重要的國際公約,以至於在整個20世紀間國家的文化資產施政,對世界遺產顯得相當的陌生並有較大的落差。
國內文化資產保存法於1982年立法之初,整體的觀念和架構,明顯的參考日本文化財保護法。執行20年之後,為進一步和世界觀念接軌,2002年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邀請三位外籍專家,分別是日本的西村幸夫、杉尾太郎以及澳洲Bruce Pettman來台勘查評估,並於2003年公告12處台灣世界遺產潛力點(Taiwan World Heritage Potential sites),發展至今共18處。
台灣世界遺產潛力點計畫,雖然對我國正式加入世界遺產組織沒有直接的行動或助益,但在觀念和實務面上,確實帶來許多觀念造成深遠影響。首先是2002年傅朝卿先生譯著的《國際歷史保存與古蹟維護》一書,和2005年由文化資產局翻譯出版的《世界遺產公約執行作業指南》,是兩部相當重要的基礎工具書。其次是促成2005年和2016年兩次的文資法修法,明顯的將分類、強化管理維護權責分工、價值優先的保存觀念、文化資產教育、發展權和都市計畫的介面整合,以及無形有形整體性保存、保存技術保存者等,都納入法規的層面。
即便如此,實務層面卻仍然存在頗多對國際理論的錯誤解讀,或不能與時俱進掌握發展的趨勢變化,因而造成許多不當理解甚至影響政策方向等問題。諸如2005年修法對文化景觀的定義未能清楚理解,造成許多實務上的誤區,必須在2016年再次修法更正;再如對於系列資產與系統性的差異未能釐清,或是對保存科技的發展趨勢一直沒有確實掌握等等,都對保存工作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近年國內文化資產領域,相對缺乏和國際接軌,並進一步由策略銜接轉換影響施政的佈局規劃;未能及時且系統性的理解相關趨勢與知識從而正確的詮釋援引,較為可惜。
國內文化資產保存和國際接軌的重要性與是急迫性無庸置疑的。回顧過去策勵未來,當文化資產保存和國際接軌並對國內有所助益被視為重要政策時,有兩項不容迴避的重要基礎工作。首先,我們必須認真理解,需要清楚的長期規劃和穩定的支持,才能鼓勵更多的專業者投入這項需要長時間跨領域的重要工作。其次,我們應持續援引聯合國推動世界遺產的5Cs策略,盤點並檢討既往執行狀況,清楚穩定的政策和持續的盤點修正,正是文化資產保存國際接軌的基本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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