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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司法僭越的臺灣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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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國憲法第23條解釋,對於人民的自由權,除了為防止妨礙人們自由、緊急避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即基本權需給予保障。然而法律訂定係由人民依法普選113席立法委員,三讀通過後交由行政機關執行。故死刑存廢理應交由人民選出的代議士,替人民做決定。如今大法官卻設下重重的限制,導致被判死刑比登天還難,悖離主流民意,沒收民主精神與僭越立法機關地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有傷害民主憲政秩序之嫌。
特別是大法官設下三大關卡,替被告提供保護傘,窮盡辦法免除死刑,無異將受害家屬傷疤再度扒開,令人擔憂。故「就審能力」、「法官須一致決」、「欠缺受刑能力不能處死」宜分別說明之。
首先,在就審能力方面。殺人被告若缺乏自我辯護能力,現行法規本身即強制須有律師替被告辯護如身心障礙者,即公設辯護人制度。換言之,被告缺乏自辯能力與殺人行兇是否遭判死刑實屬法官職權,大法官想盡辦法對人權提供優渥條件免除死刑懲罰及限縮死刑適用範圍,動機存疑、其心可議。
次則,在法官須一致決處理上。若遇到廢死派法官,造成多數法官遭少數否決,其專斷的結果,已違反多數決民主機制,且誘使財閥或權貴殺人者關說法官如韓劇司法機構,極有可能侵蝕法官審判公正性與獨立性,個人價值凌駕在法律專業。故司法解釋不該罔顧社會期待,悖離民意。
最後,在受刑者能力上。現行法律已存在缺乏自理能力之行為人,因疾病而無法入監之相關規定;且現行遭判死刑之「心神喪失」行為人,法務部本身即可命令停止執行。然而此次大法官解釋不僅將標準拉高,只要「精神喪失」即不能執行死刑口吻強硬,且無所不用其極的保護犯罪行為人逃避死刑。大法官已將槍決死刑犯的決定,交給了精神科醫師。
至此,被判死刑比登天還難的司法制度,在現行法律遭判無期徒刑者,只要服刑滿25年即可申請假釋,依據法務部112年的統計資料顯示,無期徒刑只要17.9年就可獲假釋,日後殺人犯關不到18年即可假釋出獄趴趴走,犯罪率的提高以及被害家屬無法獲得立即的保障,讓殺人犯無法罪有應得,降低犯罪成本,恐難平家屬傷口與社會期待。
大法官9月20日今次釋憲案,實質的廢死,無異是對被害家屬再次在傷口上灑鹽,甚至是判死,讓活著的人無法好好活著,製造更多社會問題。故死刑的人不用死,活著的人卻心死,死刑犯名存實亡。整個過程荒腔走板,凸顯出政府對被害家屬保護遠遠不足,罔顧臺灣民主被司法僭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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