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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設施損害賠償不可馬虎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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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公有設施維護與損壞賠償責任機制,一直是中央和縣府所屬機關共同努力的目標,近年也取得一些成果,相較過去得過且過、馬虎了事,算是有不錯的進步。對維護公有財和落實損害賠償,都是一件好事。
以往,若遇有損害公有設施問題,不管是意外發生或蓄意為之,常是不了了之,就像沒發生一樣,最後都是由各該主管機關善後了事。在軍管時期,一切講關係、說人情的年代,更是如此!雷聲大雨點小,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公家機關花錢修繕,當事人什麼也不用負責,是常有的事,反正開銷的都是公款,大家也沒有太多意見,長期下來習以為常,不認為這種政府機關的通病是弊端,主事者也涉有瀆職、圖利的法律責任。
但偶有一些例外,就是那些沒親沒戚,無人在政府機關工作,通常只是一般平頭百姓者,不管是意外或蓄意破壞公物,不但要照價負責賠償,還會被叫去當地派出所問話,管區警察和村里幹事三天兩頭登門家訪,讓當事人又怕又煩,卻也無可奈何。
還好這些不公不義的事,在結束軍管之後,就逐漸減少。但也未必全然沒有,有權有勢,關係好的人,就可大事小辦,一般民眾有樣學樣,也常有找來民代施壓、關說的情事,倒楣的還是各該管公家機關,開銷的也是全體鄉親的納稅錢。
其實,公有設施一旦遭到損害,破壞和災害常不是花錢就能賠償彌補。以常見施工挖斷自來水管為例,因此大範圍停水,可能波及幾百和上千住家,用戶怨聲四起,即便恢復正常供水,也有一段時間混濁不堪飲用,甚少因此看到施工廠商公開道歉,遑論賠償家戶不便和損失。
施工廠商損害電力設施,導致供電中斷也是一樣,不但同樣波及大範圍用戶,日常生活大受影響,也可能造成電器損害、電腦資料流失,都不是向致災廠商追償索賠,就可完全復原了事。
相較於行車事故造成路燈、電桿和號誌設施損害,水、電事故影響用戶和範圍相對大了許多,主管機關就應更加用心、用力落實監督廠商施工,包括開挖申請、路線和圖資確認,將各種可能的損害減至最低,這才是防患未然,真正負責任、講效率的工作態度。
縣府觀光處公布的相關資料顯示,縣警察局、台電和自來水廠等主管機關對損害個案均依法規求償,強化落實執行機制,已建立清晰的賠償流程與責任歸屬制度,未來也會進一步加強督導作為,全面強化公有設施之保全管理,精進公共設施的整體災損處理效能,提高民眾對政府服務品質的信賴與認同。
常言道:「徒法不足以自行」,各種法規擺在面前,若未能站穩便民、利民的立場落實執行,任何的宣示就只是一張貼在牆上的公告、標語,期待公家機關全力以赴,善盡公務執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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