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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

發布日期:
作者: 吳啟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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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發生一件駭人聽聞的女童割喉案,引起社會一片譁然,也重啟社會對人權的闡釋及廢死的爭議,因當嫌犯龔重安犯殺人重罪時,卻反過頭來高舉人權旗幟要求隱私權,而台北看守所仍依他的要求,不便透露他在所裡的一些細節。台北看守所解釋說:「所有的收容人,我們都會做資料開放查詢的意願調查,調查表有兩欄,他勾選了不同意這一欄,所以他在所裡的生活情況,我們沒有辦法對外提供。」由此可以看出我們所講的人權是有些偏頗且違反原意的。殊不知「人權」包括有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尊嚴權、獲助權、公正權、受教權等(維基百科),其中生命權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權,如果無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權,談其他權利都是空中樓閣。無端剝奪他人生命,或者肆意對他人施加恐嚇、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種非人權的待人方式。生命權是一個人之所以被當作人所必須享有的權利,龔嫌的行為已不是人應該有的作為,而北所還遵照辦理,顯然已扭曲人權的說法。社會大眾不禁質疑,龔嫌真的那麼懂人權嗎?那被他殺害的女童的人權呢?更有人認為這種人根本不配談人權,因他用一種非人權的方式對待別人。公正人士也發聲,一條無辜生命就此結束,殺人犯會如此猖狂,都是錯誤的人權闡釋給了犯罪者最好的保護傘,而且常在憤怒時才記得這些慘痛的教訓,過不久就被我們的社會所遺忘,甚至用斷章取義的歪論所取代,因而使得悲劇不斷地發生。這時,廢死爭議又浮上檯面,這些主張廢死的團體或人士可曾想到,人權只是一個抽象的框架,一種曖昧不明的理論模式,不同的時期,不同的階級,不同的文明,不同地域的人,描繪出了千變萬化的「人權」,因此應重新思索,現在台灣所需要的人權是什麼?
法國人權專家馬裏旦主張:「人權的哲學基礎是自然法,根據自然法的倫理學說,是支配人類行為的道德規範,它源於人類的自然本性或和諧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學理論,法律準則的權威,至少針對那些準則所具道德優勢的思量所形成。」在中國古代社會裡,不是也有「殺人則死」的鐵律明訓嗎?我們要問,如果要廢死刑,是否已經有完善的配套措施?廢死刑,只會造成更多的悲劇發生,那些犯案後的嘴臉和言語,與層出不窮的歪理,形成社會犯罪的溫床。而人權在此時似乎成了犯罪者的避風港!
人權的更高法律規則,意謂只有當公平、道德和公正原則獲得滿足後,法律才能允許執行。《世界人權宣言》是國際社會最先為人權作出的世界性宣言,對於指導和促進全人類的人權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其中所提出的人生而自由及在尊嚴和權利上的平等均應給予尊重,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只應用在具有高度民主自由國家水準的人民,很遺憾的,我們目前的社會似乎還有些差距,這些都是值得我們思索的問題!不應該一直模糊下去,而讓那些無辜且無法享受人權的人含冤莫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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