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與鞭刑
發生在台南的隨機割喉案,殺人凶手認為在現今的台灣社會,殺一、兩個人不會被判處死刑,由於他的偏差觀念,造成一個十二歲的方小弟弟,成為無辜的刀下亡魂,這件凶殺案,之所以受到關注,是因為加害者的殺人動機,殺人不會被判死刑的論調,引起社會恐慌以及輿論的一片譁然,廣大的民眾當然也不相信,殺人不會被判死刑的怪論,但事實證明,在台灣殺人真的不會判死刑,民眾質疑的是,既然殺一、兩個人不會被判死刑,那殺十個,二十個呢?是否開槍掃射一群人,也不會判處死刑呢?
漢高祖劉邦,率先進入咸陽,即與關中父老約法三章,到底是那三章呢?那就是,「殺人者死,傷人竊盜者同。」多麼簡單明瞭的法律,從此天下大治,人民信服,人心安定,秩序井然,至今「約法三章」這名詞,仍是我們共同遵守約定的代名詞,「殺人者死」的觀念,深植在我們心中。這個判決對於被害者家屬而言,情何以堪!稍有正義感的社會大眾,也皆是不以為然。何況以目前言,縱然死刑定讞,然不見執行,也是毫無意義的。也難怪這一陣子的社會新聞版面,隨機砍人殺人,毀屍滅跡,黑心廠商等等,政府如何面對良民百姓?
民主體制的可貴,在於人民要有守法的精神,倘若視公權力如無物,如此的民主社會,勢必付出治安敗壞的慘痛代價。先進的新加坡,是華人社會中最守法的國家,到目前為止,仍然堅持實施鞭刑的司法政策。鞭刑是新加坡被殖民時代的產物,人民對於鞭刑雖是看法分歧,但最終表決結果,仍達成共識,保留鞭刑制度。
新加坡有一陣子,外勞私逃的情形嚴重,政府勸導逃跑外勞出面投案,但成效不彰,最後只好祭出鞭刑伺候,通令全國所有逃跑外勞,三日內若不自行報到,一旦被逮捕,一律執行鞭刑,結果你道如何?第二天法院外,排滿等待報到的外勞,全部趕在期限內報到,免得被處鞭刑,由此可知,鞭刑對於治安之成效與震撼。
「鞭刑」係由訓練有素之專業人員負責執行,每一鞭儘量不打在同一點上,以免傷口不易癒合。在鞭刑執行前,須經醫師診斷其身體狀況,倘有健康顧慮者,則可以分期方式執行,也就是四鞭可以分四次進行。通常初次受鞭刑者,因尚不知其疼痛程度,第一次執行是用走的進去,打完了之後是被抬著的出來,歷經三個月之療養,傷口才剛癒合,法院再度通知執行第二鞭,受刑者尚未執行,心裡已恐懼到極點,兩腳已發軟,無法自行走進刑場,而是抬進去執行。
在多年前,美國有一個名叫麥克的青年,他因頑劣成性,有次手持尖銳物,故意刮損別人汽車14輛之多,法院審理後,判決鞭刑六下確定,此判決引起美國人民的關注,認為鞭刑不人道,是極為殘忍的刑罰,且不應該對美國人執行,於是發動連署,人手一信,包括當時的美國總統柯林頓,也向新加坡求情,但新加坡政府的司法機關,不為所動,只同意從六鞭減為四鞭,世界各國對於新加坡政府的司法威信,無不敬佩萬分。
根據調查得知,全國有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民眾,不贊成廢除死刑,這當然與我國傳統思想,殺人者死的觀念有關。保留死刑或是廢除死刑,其實各有其優缺點,但無庸置疑,與社會永久隔離的死刑,仍是最經濟的刑事政策。據我所知,執行有期徒刑的每個收容人,每個月的預算費用,包括其食、衣、住、水電以及人事管理費用,就高達一萬八千元左右,所花費的是人民的血汗納稅錢,更何況隨著物價上漲,更是水漲船高。死刑可維持司法正義,還給被害者家屬的一個公道,它具有絕對的遏阻作用,因為沒有人是不怕死的,對於社會治安有絕對的幫助,亦可撫慰被害者家屬的心靈創傷,也符合人民的期待。
在完全沒有完善的配套措施之前,千萬不可廢除死刑,大家應該都知道,監獄是司法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但這道防線一旦崩解,那所謂的司法正義則是蕩然無存。時至今日,我國雖尚未廢除死刑,但從法院的運作來看,已然走向實質廢死的道路,法官判決死刑的案件屈指可數,處以極刑的也不多。更何況有一張精神病的證明文件,那就是一道免死護身符,被告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本來就極難認定,加上冗長的司法審理與鑑定,耗費時日頗多,已無法達到速審速決,司法威信盡喪,有違廣大民眾期待。眼看我國司法,已漸漸走入廢死的政策,但配套措施準備好了沒?如果沒有,那請全國人民一起來思考,如何面對一個沒有死刑的國家?假如用鞭刑取代,您以為如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