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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在安心﹖

發布日期:
作者: 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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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期品」意即將到保存期限的商品,在消保法裡對此不做任何保障,一切責任歸究於消費者在購物時沒有看保存期限。縱然商家有告知義務,但在商家對即期品的認知各有所不同,除非買到過期商品消保法才有相關規範。
日前於賣場購物,買大份量小包裝之餅乾,因信任該賣場新穎,開幕至今不到一年,對其商品新鮮度信任,故無視保存期限。直到買回分裝後,才發現該商品在一個月後即過期,在認知裡我視該商品為即期品(保存期限一年而商品僅剩一個月過期)。在跟商家反映問題、要求退款時,商家認為依公司規定(超過二個禮拜的商品並非過期)並沒義務告知客戶該商品為即期品,且其公司對即期品有另設櫃擺放並以折扣出清。
同時,也反映日前吃到問題商品(商品裡有尖銳物品,因而刺傷嘴部),商家表示反映問題後,該商品的生產公司已全面下架清查,並沒有在其他商品裡發現問題,吃到問題商品僅僅是「或然率」問題。對於吃到問題商品是「或然率」的問題,這是對消費者的懷疑?還是消費者該自認倒霉?
對於消費者而言,就必需正視保存期限,更不要貪小便宜,才不致購到即將過期商品,買回來吃不完、用不完即丟棄,而產生一肚子嘔氣,也因此我對「即期品」有新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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