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服務時數擔任志工﹐真的有意義嗎﹖
據報載一名大學生於擔任馬拉松志工後,於返校途中疑因過勞車禍身亡,學校表示係為配合教育部推廣服務學習方案,要求大學部學生於4年內完成72小時服務學習時數,才有學生為了擔任志工而發生憾事。惟筆者想請大家思考的,是何謂「志工」?它的定義為何?為了服務時數擔任志工真的有意義嗎?
按所謂志工,是指一種助人、具組織性及基於社會公益責任的參與行為,除了不要求任何回報外,更是以自由意志付出自己從事福利、心理健康及社區發展等方面的工作。故當有學生為了完成服務時數而投入志工的行列時,他內心真是全然基於自由意志而非受到外力的不當壓迫嗎?這樣的志工能發揮出的效益與精神又有多大?同樣的,當十二年國教推動後,教育部將「志工服務時數」列為升學比序的項目之一,從而造成許多學生「爭先恐後」的擔任志工,試問他們內心真是純粹作公益服務他人,而非為了更大的回報與目的?教育部在推動這些政策時,真有深思熟慮過嗎?
以筆者就讀大學時為例,當時系上並未要求自己必須完成一定的志工服務時數,但是基於貢獻、服務社會大眾的熱忱,筆者加入了志工的行列,並在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服務長達210多個小時,除了學習到許多法律實務上的經驗外,更在幫助弱勢族群的過程中得到了快樂與知足。然而當十二年國教推動後,在服務單位看到許多學生一臉不願的擔任志工,就會想與其被強迫的前來「湊時數」,還不如將時間用在其他更有意義的地方,不是更值得嗎?
筆者建議政府未來應以「鼓勵」取代「強制」的方式來推動志工參與,如適時表揚長期服務的志工朋友,讓他們能獲得心靈與精神上的肯定。以筆者服務的單位為例,每年便會定期舉辦「榮譽觀護人表揚大會」;除了藉此感謝他們對司法保護業務的奉獻與付出之外,並提供一個相互學習與交流的機會,筆者相信透過類似的鼓勵機制,一定要比強制他們完成一定的志工時數,還來的有價值,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