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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食人間煙火的恐龍法曹現象應檢討

發布日期:
作者: 汪仲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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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媒體討論司改議題論述,多半批評法官和檢察官考選甄補太過重視考試,缺乏實際社會生活經驗者大有人在,人生歷練只有校門、衙門、家門,以致彼等偵辦與審判案件與不乏錯案冤案,筆者讀到諸如此類主張,不免有事不關己隔靴搔癢之感,直到筆者近來歷經一樁被控妨害名譽的刑事訴訟無妄之災,身心飽受折磨,親自見識到某些法官和檢察官偵辦審判案件過程之草率與斷章取義,差點令筆者無端遭論罪科刑蒙上污點。總統府召開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分組會議第五組日前作出決議,基於保障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避免以刑逼民、濫用國家訴訟資源等前提,妨害名譽行為應予除罪化,當事人兩造間改以民事訴訟途徑解決糾紛。司改會議決議內容指出,根據法務部統計,各縣市地檢署近三年間共偵結二萬八千多起妨害名譽案件,但起訴者僅五七四五件,絕大多數都在偵審過程中和解或撤告,少數被判有罪者也都是可易科罰金之刑,幾乎沒人因此入監,妨害名譽罪不僅干擾新聞及言論自由,公共資源被用在處理這類瑣碎爭吵糾紛亦有浪費司法資源之嫌。
去年一月間筆者至某間國家級圖書館查詢資料,因隨身筆電電力耗盡,至該館二樓充電站充電,順便至到充電站旁資訊檢索區登記使用館內的電腦上網,當時筆者罹患重感冒聲音嘶啞戴口罩,難免發出咳嗽聲,可怪的是每當筆者咳嗽,筆者身旁的陌生男子就故意發出一陣陣高亢的假咳嗽,令筆者覺得此人極不友善,便離開資訊檢索區,離該男子遠一點避免招惹此人,但只要筆者咳嗽,該男立即有如反射動作般故意大聲咳嗽,發覺氣氛不對的筆者打算停止充電提早離開,但還來不及收拾東西,就被該男子叫住不准走,該男彷彿與筆者間有深仇大恨,大聲咆哮指控筆者挑釁,筆者向該男子說明來此只是為筆電充電,咳嗽是因罹患感冒對其並無敵意。但該男不予理會,既不准筆者離開更不停辱罵筆者,該男子小題大作地以筆者話中出現「垃圾」二字為由報警,控告筆者公然侮辱。
莫名其妙淪為刑案被告的筆者前往台中地檢署應訊時,台中地檢署負責偵訊的檢察官林某並未善盡調查證據還原真相之責,筆者應訊時想向檢方多陳述些細節,卻被這位檢察官制止不准繼續講,檢察官還對筆者聲稱「我今天還有一堆案子等著辦,沒時間聽你講這麼多」。檢方斷章取義以筆者當時講話中出現「垃圾」二字為由,認定筆者觸犯刑法公然侮辱罪對筆者提起公訴。台中地方法院一審承審法官亦未深究原委,無視於告訴人王姓男子言行疑似罹患被迫害妄想症,頻頻在該圖書館內藉口細故對他人濫訟,指控包括筆者在內的讀者與某檢察官共謀長期跟蹤騷擾,與筆者當時罹患治重感冒加上戴口罩,無法清晰陳述,仍以「垃圾」二字判筆者觸犯刑法公然侮辱罪,不服台中地院判決的筆者只好向台中高分院提出上訴,當庭力陳自己無辜,強調並無「公然侮辱之故意」對事不對人,指陳檢方和台中地院蒐證草率,論罪科刑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原則。不久前台中高分院宣判,承審法官當庭撤銷台中地院判決改判筆者無罪。
我國刑法中的妨害名譽罪,條文內容籠統含混,實務上對「侮辱」定義更因人而異,使犯罪構成要件認定相倚賴檢察官與法官自由心證,靠大法官會議釋憲文與各級法院判例補充,恐有悖於我國刑法強調罪刑法定主義等大原則,更被某些蓄意胡濫興訟、誣陷他人遂行敲詐勒索者可乘之機,嚴重浪費檢警和司法體系公共資源,更與憲法本文強調保障言論自由權利條文相扞格,法官判案稍有不慎易淪為現代版文字獄,當事人不僅蒙受經濟損失,長期處於待罪之身飽嘗身心折磨。公然侮辱與誹謗等妨害名譽罪宜去除罪化,法律糾紛改以民法損害賠償條文規定處理之。法律應用是為解決衝突、定分止爭而設,檢察官和法官更宜抽絲剝繭明察秋毫,若只會不問是非曲直羅織法條陷無辜民眾於罪,司法審判無法伸張正義定分止爭,甚至淪為特定人構陷他人肆行敲詐勒索的工具,斲傷司法審判公信力與法曹社會形象莫此為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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