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網路廣告
金門日報社網路廣告刊登作業規範
金門日報社110.02.22. 金報經字第1100000328號函陳核
金門縣政府110.03.02.府觀行字第1100014650號函核備
金門日報社113.05.22.報經字第1130000865號函陳核修訂
金門縣政府113.06.06.府觀行字第1130045838號函核備
壹、前言
為建全本社網路廣告刊登制度,特訂定本作業規範,作為刊登人刊登網路廣告與收費之依據,以增進整體營運收益。
貳、刊登規定
一、刊登人提供之廣告稿內容需無違反法令或妨害風化、誹謗他人名譽、違反消費者權益及易於誤導等不當之情形,如有上述情形,刊登人應自行負法律責任,本社也有拒絕刊登之權利。
二、刊登人提供之廣告稿應負著作權保護之責任,如有使用侵權或未經授權之稿件,經人檢舉時,應負相關法律責任,其廣告內容如牽涉責任,致發生糾葛或法律訴訟時,概與本社無關;如因涉及刑責、行政罰經有關機關調查時,本社有權提供刊登人相關資料予司法、檢警或主管機關。
三、刊登人刊登廣告除有特別指定版位外,遇有本社排版之必要,得變更其形式、版位;如因廣告稿源擁擠或其他情事,不能按指定日期刊出時,可擇日補行刊登或辦理退費,刊登人不得提出其他要求或賠償。
四、刊登人應傳送清楚明確之廣告稿,刊登前並與本社廣告組確實校稿,刊出時如為本社誤植,得依情況補行刊登相當之版面,刊登人不得提出其他要求或賠償。
參、刊登流程
一、刊登人應親自、委託他人或利用電子郵件傳送清楚明確之廣告稿,並與本社簽訂刊登簡約。
二、廣告完稿並與刊登人校對確認無誤,於繳納刊登費用並開立收據後,依約定日期刊登指定之網路廣告。
肆、文檔格式
一、刊登人自行設計製作之廣告稿件,請採用Microsoft 所支援之檔案格式;圖檔格式為:TIF、JPG、EPS、PSD、CDR、AI等。
二、前揭廣告稿件請傳送至本社廣告組電子郵件信箱,或以其他儲存裝置交予本社廣告組人員辦理。
伍、費用收取標準
一、依據金門縣政府核定之網路廣告收費價格表收費,價格如奉調整時,依新核定之標準收費。
二、為推動報社業務及增益報社形象,得經簽奉核准提供免費廣告欄位。
三、電子報廣告版試辦期間(即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以6折計價,試辦期滿後,得依試辦情況及需要提供其他優惠方案。
陸、費用繳納方式
刊登人刊登網路廣告,內容經確認無誤後,依下列方式繳納刊登費用:
台灣地區廣告客戶,均應先匯款後刊登。
一、匯款轉帳:
匯款銀行:台灣土地銀行金門分行
戶名:金門日報社
帳號:039-051-01336-4
(如因匯款產生相關手續費用由刊登人自付)
二、現場繳款:
刊登人於刊登前至本社經理部繳交刊登費用。
柒、未刊登完畢退費方式
經本社收費後未刊登完畢者,刊登人可於1個月內提出原開立之收據辦理退還未刊完之廣告費用。
捌、不動產買賣或租賃廣告刊登規定
網路廣告內容涉及不動產買賣或租賃者,為確保消費者或不動產交易相對人權益,本社有拒絕刊登廣告權利;並得要求刊登人填具刊登聲明書(如附件3),刊登人應負完全法律責任:
一、廣告刊登人如為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建築物起造人或建築業者時,應檢附足以證明刊登人有權利處分不動產及身分證明之文件,如所有權狀、建築執照、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負責人相關資料或個人身分證。廣告內容有聯繫電話者並檢附最近一期電話費帳單、填具刊登廣告聲明書。
二、廣告刊登人如為不動產經紀業者,應檢附不動產經紀業經營許可、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會會員證、負責人身分證資料;並填具刊登廣告聲明書。如有特定不動產交易內容時,並應檢附買賣或租賃委託書。
玖、本作業規範簽奉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註:
1.網路廣告刊登截稿時間為每日15:00前,請於刊登前一日15:00前送稿至本社廣告組。
2.刊登電子廣告請先以電話連繫廣告組,電話:(082)332374分機209、
電子郵件信箱:tsay1119@ms35.hinet.net
一、刊登人自行設計製作之廣告稿件,請採用Microsoft 所支援之檔案格式;圖檔格式為:解析度72dpi之JPG檔 。
二、前揭廣告稿件請傳送至本社廣告組電子郵件信箱,或以其他儲存裝置交予本社廣告組人員辦理。
伍、費用收取標準
依據金門縣政府核定之網路廣告收費價格表收費(如附件2),價格如奉調整時,依新核定之標準收費。
陸、費用繳納方式
刊登人刊登網路廣告,內容經確認無誤後,依下列方式繳納刊登費用:
一、匯款轉帳:
匯款銀行:台灣土地銀行金門分行
戶名:金門日報社
帳號:039-051-01336-4
(如因匯款產生相關手續費用由刊登人自付)
二、現場繳款:
刊登人於刊登前至本社經理部繳交刊登費用。
柒、未刊登完畢退費方式
經本社收費後未刊登完畢者,刊登人可於1個月內提出原開立之收據辦理退還未刊完之廣告費用。
捌、不動產買賣或租賃廣告刊登規定
網路廣告內容涉及不動產買賣或租賃者,為確保消費者或不動產交易相對人權益,本社有拒絕刊登廣告權利;並得要求刊登人填具刊登聲明書,刊登人應負完全法律責任:
一、廣告刊登人如為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建築物起造人或建築業者時,應檢附足以證明刊登人有權利處分不動產及身分證明之文件,如所有權狀、建築執照、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負責人相關資料或個人身分證。廣告內容有聯繫電話者並檢附最近一期電話費帳單、填具刊登廣告聲明書。
二、廣告刊登人如為不動產經紀業者,應檢附不動產經紀業經營許可、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會會員證、負責人身分證資料;並填具刊登廣告聲明書。如有特定不動產交易內容時,並應檢附買賣或租賃委託書。
玖、本作業規範簽奉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註:
1.網路廣告刊登截稿時間為每日15:00前,請於刊登前一日15:00前送稿至本社廣告組。
2.刊登電子廣告請先以電話連繫廣告組,電話:(082)332374分機209、
電子郵件信箱:tsay1119@ms35.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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