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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務人員與勞工所得替代率一致之平等概念

發布日期:
作者: 莊振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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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退休所得替代率(income replacement ratio),係指退休人員之年退休所得或月平均退休所得,與其退休前最後薪資之年所得或月平均所得相除之比率。換言之,以退休人員之退休所得作為分子,退休前之最後薪資作為分母,所計算之比例。所得替代率攸關退休者之退休生活品質之良窳。比率過高將產生不公平現象,例如極少數軍公教人員之退休所得高於在職所得,當然應予改進。但若比率過低,則無法維持退休後與其退休前相應之生活品質,同屬不公平。
部分媒體及名嘴於政論節目屢屢強調,無論軍公教及勞工之所得替代率應求一致,始符合公平性原則。此種齊頭式平等未考慮合理之差異性,係形式平等而非實質平等,反而產生不平等。故為假平等而非真平等。本文將研析公務人員與勞工所得替代率一致之平等概念。
貳、平等之真諦
美國於1776年發表《獨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將「人生而平等」(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此一不朽名言納入。(註1)文中所稱平等係指法律地位之平等,而非法律以外,例如天賦之平等以及經濟之平等。法國於1789年發布《人權及公民權宣言》(D?晱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註2)更指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面對法律,無論受法律保護者,或受法律懲罰者,人人皆應平等。該宣言強調平等承認與生俱來之差異,及不受遺傳影響之能力。法律之平等原則係指相同之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同之事件則應為不同之處理,除非有合理正當之事由,否則不得為差別待遇。法律地位之平等早已成為普世價值,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及地區皆視為基本性法律原則。平等有不平等、假平等與真平等之分。
一、不平等
不平等或因自然形成,或因人為造成。
(一) 自然形成之不平等
因為人之天資有才智平庸愚劣之分。在相同之條件下,才智者在各方面之發展普遍優於平庸者,平庸者又優於愚劣者。此種天賦之不平等係由於自然形成,無法以人為方式矯正,也無須矯正。
(二) 人為造成之不平等
封建制度強制將人分為帝、王、公、侯、伯、子、男、民、賤等。可以經過矯正而革除此種人為不平等。民主共和國並無貴族階級,君主立憲國家雖仍保留爵位,但爵位僅係榮譽,貴族與庶民在法律上仍然平等。
二、假平等
若不論其本質而全面要求平等,例如不考慮政府官吏或企業員工之貢獻度,而規定其薪資一律平等,或績效獎金一律平等,則屬假平等。將使官吏或員工因缺乏誘因而不願積極工作。傳統共產主義實施人民公社,所有財產均為共有,不允許私有財產存在,不問勞動之付出多寡,所有成員均吃大鍋飯。公社之社員因缺乏足夠之誘因而不願積極勞動,嚴重阻礙社會之發展與進步。
三、真平等
真平等係指立足點之平等,全體國民均立於同一水平線,根據各自天賦之聰明才智(生來之差別)與後天之努力(不受遺傳影響之能力),開創個人之前途。天賦高及勤勞者普遍能創造最佳之前途,天賦雖低但勤勞者也能創造較佳之前途,所謂勤能補拙是也。至於懶惰者、懈怠者其前途堪憂。國家必須賦予每位國民均等之機會,至於是否努力則由個人自行決定。因為機會均等故為真平等,例如公平之考試制度,不因身分而有所區別。
就勞動者之在職薪資及退休金而言,實質平等係指「合理之差別待遇」,亦即承認事實上或本質上有所差異,而得審酌為合理之差別待遇。薪資制度必須做多元考量,責任性大、專業性強、危險性高之工作,應給予較優渥之待遇。例如院長所承擔之責任高於部長,部長高於次長,其次依序為署長、司長、科長、科員……等。再如總經理之職責依序高於副總經理、經理、科長……等。為延攬人才視其不同之專業程度給予不同之專業加給;危險性高之工作例如軍人、警察、消防人員、接觸核能人員,應給予較高之待遇,始符合真平等之意義。
、所得替代率應綜合考量之研析
政府任何施政均應做多元考量,所得替代率亦同。除年資、在職薪資等絕對因素外,尚應考量相對要素,例如工作取得之難易度。囿於篇幅,本文僅研析學歷以及考試資格等二項。
一、學歷之考量
首先就學歷而論,依據勞動部之統計資料顯示,民國104年之全國勞動力共1,163萬8,000人。其學歷為碩、博士者占7.44%,大專程度者占41.36%,高中及以下者占51.20%。(註3)復依據銓敘部同年度統計資料顯示,全國公務人員共34萬7,552人。其學歷為碩、博士者占21.40%,大專程度者占67.69%,高中及以下者占10.92%。若將全國勞動力扣除公務人員後,主要為勞工之非公務員學歷,其中碩、博士者占7.01%,大專程度者占40.55%,高中及以下者占52.43%。(註4)
經比較分析,公務人員具備研究所學歷者係非公務員之3倍,大專學歷者係非公務員之1.7倍。非公務員為高中以下學歷者為公務員之4.8倍。學歷高者其讀書時間長,工作期間自然縮減。台灣碩士之修業年限規定為1年至4年,以平均數2.5年計算,具有碩士學位之公務人員,該二年半之內因為讀書並無收入或僅有少部分之兼職收入。且未上班將相對減少退休年資及僱主之退休金提撥,此二者均為退休金及保險給付多寡之重要因素。至於博士之修業年限規定為2年至7年,以平均數4.5年計算,其損失將更大。當然,取得研究所學歷也有在職進修者,但是無論公務人員及勞工均有之,尤其是在職碩士專班,勞工就讀比率未必低於公務人員。
二、任用資格之考量
再就任用資格而論,公務人員必須經過嚴格之國家考試及格始能取得任用資格。依據考選部統計資料顯示,民國104年之全國報名高考、普考、初考、特考之總人數為32萬0,398人,及格人數僅有1萬7,368人,平均及格比率為5.42%。其中高考為6.33%,普考為5.20%,初考為1.25%,特考為6.11%。(註5)
換言之,國人每100個報名國家考試人員中,僅有約5人通過嚴格之國家考試而成為公務人員,其餘95人未獲錄取者,若選擇就業且未失業,則成為勞工,於私部門工作。復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資料顯示,全國勞動者之同年度失業率平均為3.78%。(註6)扣除失業率外,未獲國家考試錄取之91人將成為勞工。由以上統計數據可以觀察出,公務人員之取得任用資格與勞工比較,相對困難甚多。職是之故,職業取得之難易度當然應該作為所得替代率之重要參考,始為真平等之真諦。
肆、以投入產出觀念研析所得替代率
我國係民主國家,職業係經過自由意志而自己選擇,無論軍公教與勞工均相同。國人若認為公務人員之待遇與福利較佳,可以選擇提高學歷並通過嚴格之國家考試,而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茲就管理學之投入(input)與產出(output)理論研析之。在正常情況下,因高投入可獲得高產出。將此理論用於公務人員與勞工亦然,前者取得任用資格之困難度及其相對增加之機會成本高於勞工。同樣進入職場,公務人員之投入包括取得學歷時間、準備考試時間,以及犧牲上班時間之機會成本(opportunity cost),凡此等等高投入,因此政府應給予較高之薪資及所得替代率,其高產出相應高投入,始符合公平性原則之真平等。若依部分立場偏頗之名嘴言論,強制規定所有職業之所得替代率一律相等,強將公務人員之所得替代率調低至予勞工相同,此乃齊頭式之假平等。
若暫不考慮學歷差異,假設甲、乙、丙、丁等四人為高中同學,且大學畢業後未進一步深造。甲及乙就讀一般大學,丙讀師範大學,丁讀軍校。畢業後甲立刻投入職場,於民營企業服務。乙則認為公務人員較有保障,但是國家考試錄取率偏低,因此未立即投入職場,而花一年時間專心準備國家考試後幸獲錄取。丙於師大畢業後於學校教書,丁畢業後擔任軍人。上述四人以乙所耗費之成本最高,其他三人均有第一年收入,唯獨乙因為準備考試不但無收入,而且必須支付相關成本,包括購買考試用書籍、上補習班之學費,以及犧牲假日之休閒時間努力讀書……等等。又如上所述,晚一年上班將縮減退休年資及僱主所提撥之退休金。且很多公務人員係經考試好幾年才獲錄取,其相對損失更高。
伍、結論及建議
綜合本文之研析,要求公務人員與勞工所得替代率一致屬於形式平等之假平等。政府係國家之代理人,公務人員係政府之骨幹,國家政策需要依賴公務人員制定與執行。若恣意刪減公務人員包括所得替代率等各種合理待遇,而致嚴重影響國民報考公職之意願後,因報考人數裹足而致錄取率大幅提高,素質不佳者也可錄取為公務人員,則其後果堪憂。民國80年代之教育改革,其中廣設大學之決策,導致現在大學錄取率趨近百分之百,學生素質大幅降低,教育硬體投資過剩,產生甚多社會問題,其殷鑑不遠。若公務人員之素質大幅降低,如何領導國家、服務社會?屆時國家係向上提昇或向下沉淪不言可喻。政府制定決策時豈可不慎!
註釋
註1: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ushistory.org, Retrieved Apr.8,2017 from:http://www.ushistory.org/DECLARATION/document/
註2:D?晱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 Wikisource, Retrieved Apr.12,2017 from:https://en.wikisource.org/wiki/Translation:Declaration_of_the_Rights_of_Man_and_of_the_Citizen
註3:勞動部,〈表2:勞動力狀況-按教育程度、年齡及性別分〉,《104年度勞動統計年報》,(臺北:自印,2016年)。
註4:銓敘部,〈表4:全國公務人員人數按教育程度分〉,《104年度銓敘統計年報》,(臺北:自印,2016年)。
註5:銓敘部,〈表1:各種考試暨檢覈報考人數按年分〉,〈表2各種考試錄取或及格人數〉,《104年度銓敘統計年報》,(臺北:自印,2016年)。
註6:行政院主計總處,〈臺灣地區失業率〉,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2017年4月15日取自網路:http://win.dgbas.gov.tw/dgbas04/bc4/timeser/comuse_a_t14.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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