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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暴力如炸彈 親師齊心解危機

發布日期:
作者: 葉蕙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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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傷害事件層出不窮,近期桃園發生高中女老師遭到學生多次攻擊事件,導致女老師傷痕累累、留下心理陰影。據知,這名學生也對其他學生們施暴,造成同學恐懼上學、受害者身心陰影。因該事件紛爭不斷,據媒體指出桃園市議員黃敬平竟因此要求桃園該校校長、學務主任等學校行政人員於11月14日都到議會接受質詢。議員此舉行為,對解決該校暴力事件真能發揮效果?令不少教育人士擔憂不僅無法解決問題,做秀意味卻濃厚。
事件發生當下,該校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所訂立校內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並通過獎懲會議之特殊管教措施(依據原法令第26條)要求家長帶回管教2天,但因校內規範並非法律,對家長沒有強制性,家長不願配合,隔天仍把該名學生送到校,導致學校難以處理,也讓受害者籠罩可能再度發生暴力的危機中。
面對校園暴力,學校能採取什麼作為?
發生這種情況,學校可以怎麼做?當家長不配合,仍把學生送到學校,校方是要讓他進校學習?還是有權可拒絕讓他入校?這時該由哪個單位介入協助孩子?社政機構?警政單位?而值得吾人省思的另一問題是,將未成年的孩子置放校門口,逕行離開的父母,有無遺棄的責任須追究?
一、學校的防護網夠安全嗎?
面對班級內暴力攻擊事件,教室內單一老師能處理嗎?校園內學生暴力,其學生大致可分三類:特殊生、被幫派吸收而故意滋事的學生、或一般生突發性攻擊(生對生、生對師)。而隨著孩子漸大,體型已有成年人模樣、力氣更大於成年人的高年級生、中學生,課堂中單一教師常很難適當處理,因學生情緒暴動當下腎上腺素旺盛,老師可能無法保護自己,也無法保護班上其他學生們,而需更多外力協助,如行政人員、教學(特教)助理員。因此,我們需思考學校是否有安全防護網措施?有受訓且適度的警衛人員、緊急通報措施,如教室是否有警鈴。
二、平日法治教育與安全教育需落實
校園安全並非針對學生攻擊事件,過去曾發生多起校外人士混入校園,所以校園內學生安全教育必須落實,讓全體師生都必須學習遇到危機時的緊急處理作為。而法治教育也不容忽視。很多學生在不知法的情況,會「以暴制暴」,傷害他人、傷害自己。
三、找出學生動手打人的原因
確實執行三級輔導。「沒有有問題的學生,只有遇到問題的學生」。動手傷人的學生一定有原因,困擾內心的可能是家庭因素、人際互動、課業問題等,造成在成長過程中遍體鱗傷,轉而藉由暴力找出口。而特殊生,除需提供必要的教學助理人力協助,也必須檢視所訂定的IEP是否符合所需?
教育合夥人—家長,肩負起必要的責任了嗎?
第一、思考孩子行為動機:故意?還是無意?無法控制?或是「有意且惡意」?
再搭配思考學習環境與孩子特性的適配性。如果孩子是因病理因素無法控制,尋求適當醫療協助是必須的;若是心裡遇到困擾,輔導與心理諮商有其必要性。這個學習場域不適合孩子?有時環境「沒有好不好,只有適不適合」,適合孩子的環境才是最好的學習環境,不然民國103年就不會通過實驗教育三法。如果轉化環境能有助孩子的學習,也不失為一個解決方法。
第二、帶回管教期間,父母應該也必須提供什麼樣的管教措施?
根據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中,提到兒童有權享有特別照顧及協助。家庭為是所有成員,特別是兒童成長與福祉之自然環境,故應獲得必要之保護及協助。民國106年台灣公布「兒童權利公約」,當中第3條論及兒童之事務,應考量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對其負有法律責任者之權利及義務,並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及行政措施達成之。當學校請父母將孩子帶回管教期間,父母應為孩子提供適切的管教辦法、或是否需要就醫協助等,並能接軌管教期結束後返校的學習。該個案在帶回管教期間,家長硬要把孩子再帶回學校,任意將孩子置放校門口便離開,是否觸犯刑法第294條的遺棄罪?
第三、為了孩子的福祉,親師充分合作:
除在帶回管教期間,家長跟學校需密切合作,在家必須進行課業學習、生活輔導外,親師、行政需合作,討論孩子所需。若現實上因資源不足讓孩子得不到適配支持,更必須心平氣和地坐下來,更主動積極地為孩子尋求外在資源協助。
在「教育零拒絕」、「兒童權利」的口號下,學校幾乎完全無法拒絕施暴者學生,然而這種零拒絕方式真的是保障兒童的「受教權」了嗎?
學生需要被保護、被適切安置。防止校園暴力,除要有輔導相關資源引入外,也要視情況決定是否對暴力發生者究責(或對監護人的究責),避免自傷、傷人,畢竟校園裡還有更多其他的學生們也需要被保護、被維護。從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角度著眼,勞工的安全及健康需要保護,那麼對於教師呢?是否得靜下心來思考,如何投過立法保障老師的職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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