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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幫縣議員候選人行賄屈翠賢、陸榮遭檢方提起公訴並分別具體求刑一年、六個月陸榮並為緩刑之諭知

發布日期:
記者: 本報/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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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針對縣議員、鄉鎮長選舉,在積極查察賄選作為上,昨日迅速對於因涉嫌行使投票行賄的被告屈翠賢、及因受賄的被告陸榮兩人,以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提起公訴,並向法院請求具體求刑量處被告屈翠賢有期徒刑一年,被告陸榮因犯後深表悔悟,請法院從輕量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為緩刑之諭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中,就被告屈翠賢、陸榮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並指出其犯罪事實為:

屈翠賢係金門縣金湖鎮鎮民代表,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左右,其為期參與金門縣第三屆縣議員選舉之表妹陳玉珍能順利當選,竟基於投票行賄之犯意,攜半打每瓶零點六公升共價值二千餘元之金門高粱酒併同陳玉珍之選舉文宣,前往金湖鎮新頭一○五號前交付予金門縣民陸榮,囑陸榮於縣議員選舉時投票支持陳玉珍,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約使其為一定之行使,陸榮亦基於投票受賄之犯意,於收受該賄賂後允諾加以支持;後來金門地檢署接獲情資,指揮法務部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及金門縣警察局人員至屈女住處搜索,於其上衣口袋內查獲其上載有陸榮等姓名之選舉人名單,並於陸榮住處扣獲上開未用罄之高粱酒三瓶,乃查知上情。案經金門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及金門縣警察局查獲後,自動檢舉偵辦。

起訴書中指出,核被告屈翠賢所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第一項之投票行賄罪嫌;核被告陸榮所為,係涉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投票受賄罪嫌,請法院審酌被告屈翠賢身為民意代表,竟未能端正行止,而思冀藉財物引誘,影響選民之投票意向,危害自非微淺,惟其素行尚端等情,量處其有期徒刑一年;被告陸榮為貪得蠅利,一時失慮以致誤罹刑章,犯罪情節尚非甚重,且其素行良好,犯後深表悔悟,檢察官認其經此偵查程序教訓,應能知所戒懼而無再犯之虞,請從輕量處有期徒刑六月,並為緩刑之諭知,以資矜恤,並戒來茲。扣案之高粱酒三瓶係用以交付之賄賂,請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三項宣告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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