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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違規停車每逾二小時可連續舉發縣警局交通隊籲駕駛人遵守交通規定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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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期間返鄉人潮與車潮增多,縣警局交通隊除了針對汽機車交通安全規定提出說明,呼籲駕駛人應遵守規定,達到「人守法、車安全、路順暢」之目標,同時也提醒駕駛朋友當車輛違規停車經警察逕行舉發後,駕駛人不在場或未能將車輛移置者,每逾二小時,警察得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罰及處理規定連續舉發。

機動車輛已是人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交通工具,有關汽機車交通安安全相關規定,縣警局指出,在路邊停車部份,駕駛人停車時,應該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單行道則應緊靠路邊停車。停車時應注意車輛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人行道邊緣或路面邊緣不得超過40公分;臨時停車時,則不得超過60公分,大型車輛則不得超過100公分。在單行道左側停車或臨時停車時,則以左側輪胎為準。若駕駛車輛違規停車經警察逕行舉發後,千萬別以為可繼續停下去,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規定,駕駛人只要不在場或未能將車輛移置者,每逾二小時,警察得連續舉發。經當場舉發者,則不受時間限制。

由於地區道路以兩線道為主,部份道路始有四線道,道路可謂狹隘,若併排停車或臨時併排停車將嚴重影響行車順暢,違反者將處罰新台幣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若你不是身心障礙者,將車輛停放在劃設有身心障礙專用停車標誌處所,將處以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另外地區已於伯玉路瓊林圓環、縣政府前路口等處劃設「機車停等區」,其功能「在於指示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於紅燈時行駛停等之範圍,其他車種除綠燈亮時可行駛通過外,不得在停等區內停留。本標線視需要設置於已有號誌管制及交岔路中各行進方向未禁行機車車道之停止線後方。」若機車以外之汽車等車輛於紅燈停等時,停放於「機車停等區」內,將侵犯到機車騎士之用路權,亦會遭受處罰新台幣九百元至壹仟捌佰元之罰鍰。

至於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行車速度應依標誌或標線(含標字)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在市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在郊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六十公里。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上,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在未劃設車道或行車分向線之道路,市區時速不得超過三十公里,郊區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且行車時,應注意道路路況,與前方車輛保持安全距離,並應注意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縣警局局長張蒼波表示,「維護交通安全,促進行車順暢」一直是警方努力的目標之一,然而嚴正交通執法僅是手段,最終的方法還是要地區所有用路人均能遵守交通安全規則及養成良好駕駛習慣,才能真正達到「人守法、車安全、路順暢」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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