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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行車安全縣警局展開交通大執法「機車停等區」專供機車使用汽車違規佔用可處九百元至一千八百元罰鍰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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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地區日漸增加的車流量,金門縣警察局為維護地區廣大機車騎士用路權及行車安全已於多處重要路口劃設有「機車停等區」,專供機車騎士紅燈停車之用,自實施以來,仍有許多汽車駕駛未遵守規定佔用停等區,形成汽車與機車爭道亂象,縣警局局長張蒼波指出,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可處以新台幣九百元至一千八百元之罰鍰。他呼籲汽車駕駛朋友配合,將車輛停於該區標線後面,以免因違規而遭到交通警察取締告發。

鑑於地區近幾年來地區車輛呈倍數成長,縣警局為因應日漸增多的車流量,並改善機車於等候綠燈的行車秩序,維護行車安全,已自去(九十)年七月下旬間在地區伯玉路瓊林圓環、前厝路口、民權路中正國小前路口、民生路與民權路口及湖前十字路口等五處重要號誌路口停止線後劃設一個與車道寬略小之「機車停等區」方格,裡面劃有一個機車騎士的機車專用停等區之標線,汽車駕駛行經有劃設機車停等區路口於紅燈停等時,應配合將車輛停於停等區標線後面,以免因違反交通法規而遭到取締告發。

為規範汽、機車行駛路權,落實汽、機車分流措施,改善道路行車秩序和安全,縣警局自三月一日起配合全國各縣市警察局同步交通大執法,在地區重要路口強力取締,單是執行的首日就取締汽車佔用機車停等區就達十四件之多,仍有許多汽車駕駛在停等紅燈時,將車子停在方格內。

縣警局交通隊長方燿勳指出,道路及交通主管機關交通部及內政部已於去年會銜修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增置「機車停等區」標線之劃設,依條文規定「機車停等區,用於指示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於紅燈時行駛停等之範圍,其他車種除綠燈亮時可行駛通過外,不得在停等區內停留。本標線視需要設置於已有號誌管制及交岔路中各行進方向未禁行機車車道之停止線後方。」,期能透過交通工程、管理策略,創造安全便利之交通環境,提升機車行車安全與秩序。方燿勳說,「機車停等區」顧名思義即為機車紅燈停等時停放之區域,機車以外之汽車等車輛於紅燈停等時,自然不能停放於「機車停等區」內,否則,將侵犯到機車騎士之用路權。他提醒汽車駕駛人行經有劃設「機車停等區」之路口於紅燈停等時應將車輛停放於「機車停等區」標線後面,若越線臨停於「機車停等區」裡面,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者」予以告發取締,並處予新台幣九百元至一千八百元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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