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幼童乘坐安全椅仍需加強宣導與教育將延後二年至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實施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點閱率:764
字型大小:

原訂今(九十一)年六月一日起實施「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乘坐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台幣五百元罰鍰」之規定,交通部鑑於幼童乘坐安全椅之實施,雖自九十年六月起,即已規劃宣導期及勸導期,惟相較於安全帽長達十數年宣導後始實施取締,似嫌倉促,表示仍需繼續對汽車駕駛人進行宣導與教育,至於執法處罰部分將延後二年至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實施取締。

縣警局指出,於去(九十)年元月修正通過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兒童安全座椅條款」,小客車附載幼童需安置於安全椅規定,深究其立法意旨係欲讓駕駛人重視幼童乘車安全,體認安全椅之重要性,但自立法院通過至原訂九十一年六月取締之勸(宣)導期僅一年半,迭有家長反映尚未逾四歲之幼童,如何使其習慣乘坐安全椅,對家長們是一大挑戰,故為喚起民眾重視幼童行車安全,並使幼童習慣於安全椅之使用,交通部參考安全帽長達十數年宣導實施之經驗,認為有必要繼續對汽車駕駛人進行宣導與教育,使設置幼童安全椅維護幼童生命安全與家庭幸福之政策廣為民眾接受後,方可減少正式取締處罰之阻力。

另外,根據美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的研究調查,正確使用安全椅可有效地降低兒童潛在車禍傷亡率達七成以上,國外相關之交通事故統計資料也發現,未使用安全座椅的兒童車禍死亡率是使用安全座椅者的八倍強,故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開始取締之安全座椅使用規定仍維持如下:

年齡在一歲以下或未達十公斤之嬰兒,應放置於車輛後座之嬰兒用臥床。

年齡逾一歲至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公斤以上至十八公斤以下之幼童,應坐於車輛後座之幼童用座椅,每一安全椅以乘坐一位幼童為限。

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逾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兒童,應坐於車輛後座並妥適使用安全帶,俾保障兒童乘車安全。

違反前述各項規定者,將處駕駛人新台幣五百元罰鍰。

縣警局局長張蒼波表示,雖然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乘坐安全椅之執法處罰將延後二年至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實施取締,但仍會督促所屬加強宣導此項「兒童安全座椅條款」新措施,他並呼籲地區家長應重視家中寶貝,儘早使用安全座椅,養成良好的乘車習慣,維護幼童乘車安全。

  • 金城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0號 金城分銷處地圖
    (082)328728
  • 金湖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山外里山外2-7號 金湖分銷處地圖
    (082)331525
  • 烈嶼分銷處
    金門縣烈嶼鄉后頭34之1號 烈嶼分銷處地圖
    (082)363290、傳真:375649、手機:0963728817
  • 金山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2號 金山分銷處地圖
    (082)328725
  • 夏興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夏興84號 夏興分銷處地圖
    (082)33181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