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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農會受理農民申請殘障給付短短二個月竟有二、三十件因不符給付標準遭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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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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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地區農民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申請殘障給付之適用,金門縣農會特轉述勞工保險局函釋對該條例第三十六條所稱「治療終止」對各項殘障給付的適用規定,凡屬於畸形、醜行、運動或機能障害者,需符合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並經診斷為永不能復原者之規定,始得一次請領殘廢補助費。

縣農會指出,近來農會受理農民申請殘障給付,許多申請案件因不符農保條例殘障給付之標準,而遭到勞保局退件,二個多月來就達二、三十件,農會農保部人員除向申請人當面解說,也就勞保局來函解釋相關規定提出說明。縣農會指出,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

被保險人因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終止後,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殘廢者,得按復原者,得比其當月投保金額,依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一次請領殘廢補助費。

被保險人因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不能復原者,照前項規定辦理。

另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本條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稱治療終止,係指被保險人罹患之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之狀態而言。

依據勞保局函釋,有關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稱「治療中止」及第二項「治療一年以上」對各殘廢給付之適用,奉內政部函釋略以:「依該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被保險人因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障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得一次請領殘廢補助費之要件:為該條附表各障害系列中所指器官喪失、缺損或殘缺之器質障害(含機能完全喪失)者;或為第二項所指﹃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不能復原者﹄即附表各障害系列所指之畸形、醜行、運動或機能障害者。又施行細則第六十二條亦僅對該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治療中止﹄作解釋,不得擴張適用於該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

縣農會表示,勞保局也強調爾後所受理農保被保險人申請殘廢給付案件,若其障害項目屬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被保險人應補具治療一年以上之診斷證明書送勞保局,以憑審核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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