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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局召開離島建設條例研商會議就民眾申請發還土地等相關事項研擬具體條文以供參考

發布日期:
記者: 許加泰/金寧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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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局昨日召開會議研商「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之一執行辦法草案」,就民眾申請期限、補償條件、應附証件等有關事項研擬具體之條文,以供政府訂定的參考。

這項會議,係於昨日下午二時在地政局會議室舉行,由局長陳世宗主持,縣府財政局課長鄭自欽、法制課長蔡明輝、地政局法律顧問李志澄、及各課課長與會參加。

陳世宗指出,「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之一業經 總統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公布增訂,規定於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十四條之一適用期間申請發還土地者,因該土地為政府機關使用或移轉於私人致無法發還土地,得請求發給地價補償,並由行政院訂定補償辦法,內政部為期作業周延,要求縣府提供當時辦理土地發還作業之相關資訊,並就本案補償條件、民眾申請期限、應附証件等有關事項研擬具體條文提供參考,他指出,依該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其地價之補償係向公地管理機關或原處分機關請求,但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適用期間,申請發還之土地屬地政機關權責,為求作業周延,特召開這次會議。

與會人員也就該執行辦法草案共八條的條文內容進行研商,包括受理申請之案件的處理程序、異議處理之組成人員、補償條件、補償標準,及申請案應附的文件等。

陳世宗強調條文內容應維護到民眾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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