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誕生了
福建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已成立,由省府秘書長翁明志兼任召集人,並聘請金門縣、連江縣教師及社會公正人士等擔任委員,任期自今(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三年三月十四日止,將展開辦理教師申訴之評議,維護教師權益之任務。
省府指出,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規定,各級主官機關申評會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任期二年,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主官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
福建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經核定敦聘省府秘書長翁明志為評議委員兼召集人,評議委員包括:省府消保官陳清煌、金門教師會推薦陳自強(金門高中教師)、許永面(金門高中教師)、許乃忠(金門農工職校教師)、楊勁奇(金門農工職校教師)、李榮團(金城國中教師)、許維民(金城國中教師)、陳賢德(金湖國小教師)、陳為論(金湖國小教師),金門縣政府推薦黃書文、黃振良(社會公正人士)、連江縣政府推薦王禮民(東引國中小教師)、王建華(東舉國小教師)及曹昇華(社會公正人士)共計十五位;執行秘書則為省府第一組專員李振銳。
依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該準則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省為省政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三條也規定,教師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提出申訴。而各級主管機關及專科以上學校為辦理教師申訴案件之評議,應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簡稱申評會)。
有關申評會之組織,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主管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總額三分之二。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有關教師提起申訴、再申訴支管轄之規定,其中,對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措施不服者,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之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決定者,向其上級主管機關之申評會提起再申訴。但對於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措施不服者,向中央主管機關之申評會提起申訴,並以再申訴論。對於縣(市)主管機關之措施不服者,向縣(市)主管機關之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決定者,向省政府之申評會提起再申訴。依上列之規定,向台灣省各縣(市)或向金門縣、連江縣政府之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決定者,分別向台灣省或福建省政府之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另外,對於直轄市主管機關之措施不服者,向直轄市主管機關之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決定者,向中央主管機關之申評會提起再申訴。對於教育部之措施不服者,向中央主管機關之申評會提起申訴,並以再申訴論。
至於申訴之提起,應於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申訴時應具申訴書,載明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服務學校及職稱、住居所、電話;有代理人或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居所、電話;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申訴之事實及理由;希望獲得之補救;提起申訴之年月日;受理申訴之學校或機關;載明就該申訴事件有無提起訴願、訴訟等事項,由申訴人署名,並應檢附原措施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而再申訴時,並需檢附原申訴書及原評議決定書。對於提起申訴不合前條規定者,受理之申評會得酌定相當期限,通知申訴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申評會得逕為評議。
至於申訴之評議,申評會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件,請求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說明。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自前項書面請求達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擬具說明書連同關係文件,送於受理之申評會。但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認申訴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措施,並函知受理之申評會。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逾前項期限未提出說明者,申評會得逕為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