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新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條文規定聘僱人員即日起得請生理陪產等假別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點閱率:757
字型大小:

為因應兩性平等工作法的公布施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日昨公布了新修正的「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及第八條,即日起聘僱人員亦得比照公務員享有「生理假」、「陪產假」等。

兩性工作平等法已自本月八日起施行,按規定其適用對象應包括政府部門的聘僱人員,由於原先的規定並未包含「生理假」、「家庭照顧假」等假別之規定,且「陪產假」僅有一天,與兩性平等工作法並不相符,因此特別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案一併修正該辦法。修正後的第三、第八條內容如下:

第三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聘僱人員之給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五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二、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十四日。女性聘僱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六個月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三十日。但如契約期滿尚未痊癒時,不予續聘僱。

三、因結婚者,給婚假七日。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延後給假者外,應於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六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或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五、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二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七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三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聘僱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每次不得少於半日,並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七、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服務未滿一年者,依聘僱月數比例計算,依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請假逾第一項規定者,均按日扣除其報酬。扣除報酬之日數逾聘僱期十二分之一者,應即終止聘僱。

第八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

  • 金城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0號 金城分銷處地圖
    (082)328728
  • 金湖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山外里山外2-7號 金湖分銷處地圖
    (082)331525
  • 金沙分銷處
    金門縣金沙鎮官嶼里官澳36號 金沙分銷處地圖
    0933-699-781
  • 金寧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武德新莊118號 金寧分銷處地圖
    0910334484
  • 烈嶼分銷處
    金門縣烈嶼鄉后頭34之1號 烈嶼分銷處地圖
    (082)363290、傳真:375649、手機:0963728817
  • 金山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2號 金山分銷處地圖
    (082)328725
  • 夏興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夏興84號 夏興分銷處地圖
    (082)33181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