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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傑出優秀音樂人才及鼓勵參加國際音樂大賽文建會訂出補助要點每季辦理申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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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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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為培育傑出優秀音樂人才,鼓勵參加國際音樂大賽,提昇國人在國際上之音樂地位,訂有「補助傑出音樂人才參加國際音樂大賽作業要點」一種,並於每季辦理一次,申請人應檢具申請資料,並分別於一月三十一日、四月三十日、七月三十一日及十月三十一日前送達主辦單位,逾期不予受理。

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傑出音樂人才參加國際音樂大賽作業要點,要點適用於具有參加國際著名音樂大賽資格,並於公立音樂團體從事專業音樂工作者、或於國內各級學校修習音樂專修課程之在校生。而要點所稱國際音樂大賽,係指日內瓦國際音樂比賽聯邦協會手冊所載各項比賽,或與其性質相當之國際性音樂大賽。

申請補助應提出申請資料,包括:申請表、個人履歷及演出資料、推薦函(二份)、比賽主辦單位印製之比賽詳細介紹書及比賽辦法、比賽主辦單位發給之參賽通知。而未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者,主辦單位得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退回其申請。這項補助傑出優秀音樂人才參加國際音樂大賽作業要點,要點每季補助名額以五名為原則。而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對依這項要點所提之申請,其處理期間為三個月,必要時得於原處理期間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至於評審原則如下:(一)申請人符合參賽資格之條件。(二)申請人之藝術造詣。(三)該項比賽之國際知名度或重要性。補助項目如下:

(一)受補助者自居住地前往參賽地間最捷徑往返經濟艙機票一張。

(二)受補助者比賽用器材之運送費用,至多補助前項之經濟艙往返機票一張。

而受補助者應於參賽後三十日內,檢送領據、購票證明正本、機票票根、心得報告送交主辦單位。而受補助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辦單位得列為未來不予補助之參考:(一)單據有隱匿、虛偽不實情事者。(二)未提交心得報告或其內容不實者。(三)遲延核銷經費者。而受補助者未經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同意變更計畫或因故無法參賽者,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得視情節輕重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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