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翠賢陸榮違反選罷法金門地方法院作成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針對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為檢方提起公訴的被告屈翠賢、陸榮兩人,於日昨審理終結作成判決,對被告屈翠賢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褫奪公權三年;被告陸榮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褫奪公權二年,如易科罰金,以佰元折算一日。扣案高粱酒三瓶均沒收。刑事庭在判決書中並諭知被告如不服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該院提出上訴狀上訴二審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判決書中,就被告屆翠賢、陸榮兩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在該院刑事庭審理終結,作成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