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道路使用年限減少意外事故發生縣警局監理所加強執行路邊聯合交通稽查
為維護地區道路使用年限、減少因超載所造成路面損壞,超速間接波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汽、機車行車安全,縣警局交通隊與監理所加強執行路邊聯合交通稽查工作,並使用活動地磅,針對大型貨車、砂石車等加強攔檢,以遏制砂石車等超速、超載等違規行為發生,以有效減少事故發生。
有鑑於砂石(大型貨)車超載造成路面損壞、超速若造成意外事故,傷亡必定慘重,且砂石車未加覆蓋,造成道路泥濘、噪音妨礙居民安寧等考量,為維護地區道路使用年限、減少因超載所造成路面損壞,而間接波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汽、機車行車安全,縣警局依據縣府指示,於日昨與監理所展開加強執行路邊聯合交通稽查,並使用內政部警政署所配發本縣之活動地磅,針對大型貨車、砂石車等實施攔檢過磅。
縣警局交通隊指出,依據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砂石車、大貨車載重量已回歸總重量法,除於今(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已領有砂石車標示牌依標示牌核定之容積載重外,一律依行車執照上之載重量載重,即用活動地磅所秤之總重量如超過行車執照所登錄總重量即為超載;而載運砂石、土方等皆需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違者將依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掣單舉發,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
交通隊指出,在超載方面,採分級加重處罰,依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規定,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者,除記汽車違規記錄一次、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一萬元罰鍰外,並就超載部份,超載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一千元。超載逾十公噸至二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二千元。超載逾二十公噸至三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三千元。超載逾三十公噸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五千元。未滿一公噸以一公噸計算。縣警局呼籲地區砂石車業者、貨運業者,應確實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範的相關載運規定,同時要求駕駛自律、遵守,除可降低事故發生外,更可免於遭舉發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