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五月一日起至五月卅一日止
目前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改為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在結算申報前,針對納稅義務人有出售並重購自用住宅者,得申請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檢附相關証明文件依法申報,以確保自身權益。
國稅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二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若納稅義務人先購買後出售自用住宅者亦適用上列規定。
國稅局也表示,所稱「自用住宅之房屋」,係指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好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如果納稅義務人以本人或其配偶名義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而另以其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者,亦可視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二之規定。
至於納稅義務人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包括(一)戶口名簿影本(二)房屋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三)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買入賣出之契約文件影本(以兩次登記日計算,相距期間應為兩年內),但委建房屋如無法取得地政機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應以委建契約,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影本代替,並以建物總登記所屬年度,視為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年度。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法辦理申報,以免喪失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