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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偏遠地區簡化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凡九十一年元旦前既有建物符合該條例規定者均得申請暫接水電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點閱率:1,482

為解決違建申請接水、接電問題,縣府特別研訂「金門縣偏遠地區簡化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經縣議會決議及報請內政部核定後公布施行。凡九十一年元旦以前的既有建物,高度三層以下,基層面積不超過一六五平方公尺之住宅,只要符合該條例規定者,均得申請暫接水、電。該條例全文如下:

第一條─本自治條例依據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九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自治條例施行範圍為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轄區內(金門國家公園範圍除外)經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告地區。

第三條─本自治條例施行範圍內,其建照執照審查人員資格,不受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限制。但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二、具有建築、土木相關科系畢業資格者。

第四條─本自治條例施行範圍內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得申請暫接水電,其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元月一日前之既有建築物,其用途僅限為公廁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寺廟及高度在三層以下,且最大基層面積未超過一六五平方公尺住宅使用之建築物。

前項建築物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適用之:一、佔用公有地。但公廁不在此限。二、位於軍事管制區範圍內。但經設管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三、位於水源水質保護區。四、佔用公共設施用地者。

第五條─申請暫接水、電之建築物不得視為合法建築物,申請人並應切結下列事項:一、基於解決日常生活之迫切需要申請核准暫接水、電。但建築物所有人(申請人)認知其所有之建築物不是合法建築物。二、違章建築物之處理仍依本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如因公共建設之所需,建築物應配合拆除。三、違反本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者,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停止供水、供電,申請人應無條件配合。

第六條─申請核發暫接水、電同意函,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所轄鄉鎮公所申請:一、申請書。二、切結書。三、建築物位置圖。四、建築物平面圖(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第七條─合於第四條規定之建築物申請暫接水、電,應經所轄鄉鎮公所審查合格後,核發暫接用水、電同意函,並副知本縣自來水廠、台灣電力公司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由住戶逕向本縣自來水廠及台灣電力公司申請暫接水、電。

第八條─依本自治條例申請暫接水、電者,於暫接水、電後又因違反本法或其他法令遭本府強制斷水、斷電者,不得再適用之。

第九條─各鄉鎮公所應按月將核可之文件造冊送本府備查。

第十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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