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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免徵証券交易所得稅凡誤繳証交稅者均可向國稅局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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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鄭琪云/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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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自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起免徵証券交易所得稅,凡誤繳証交稅者,均可向國稅局申請退稅。

國稅局表示按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一條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修正案公布實施後,多項有利企業的措施都將施行,其中債券交易免稅,對投資人進行債券交易及協助企業籌措資金等,成效頗大。故納稅義務人於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起,凡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而誤繳證券交易稅者,均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檢具申請書及原繳納證券交易稅繳款書等相關資料,逕向該局辦理申請退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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