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特定對象」員工政府提供僱用獎助津貼按季統計並受理申請
為提升身心障礙者等特定對象之就業情形,政府特別提供「僱用獎助津貼」,只要連續僱用達三個月以上,每週工作三十二小時以上,僱主即可獲補助每名每月五千元。若減少僱用外勞並進用本勞者,更可獲每名每月八千元的津貼。地區業者對津貼的申請程序有任何疑問,可向就業服務台洽詢,電話:三一一一一九。
縣府指出,僱主只要僱用經就業服務中心等就業促進相關機構、團體推介之下列對象,即可申請「僱用獎助津貼」:一、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五歲但已國中畢業者,且在申請之日前三年曾工作累計達三個月以上之關廠歇業及其他依法被資遣之失業者。二、年滿十五歲或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五歲但已國中畢業之設籍於九二一大地震災區之失業者或「特定對象」。若僱主自行僱用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或設籍於九二一大地震災區之失業者,則須在僱用前先向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或通報,或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合作辦理招募。
所謂「特定對象」包括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四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中高齡者、負擔家計婦女、非自願性離職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若僱主減少進用外勞,同時增加前述對象之本地勞工,只要在僱用前同樣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或通報,或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合作辦理招募,也可成為「僱用獎助津貼」的適用對象。
為了推廣該項僱用獎助津貼制度,設在縣府社會局勞工行政課裡面的就業服務中心,目前正針對地區業者進行宣導。縣府指出,該項制度其實並不如想像中複雜,經過當面向僱主說明之後,業者的反應相當良好,且有幾家業者已經開始透過服務中心進用人員並領取津貼。
該項津貼的給付方式,每僱用一名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且每週工作在三十二小時以上者(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時數達二十小時以上即可),按僱用人數每名每月補助五千元。倘若係減少外勞、進用本勞,每週工作時數符合前述規定者,則可按僱用人數每名每月補助八千元,以上補助最高以十二個月為限。
縣府表示,該項津貼係按季進行統計並受理申請,如業者有意申請補助,可向金門就業服務台洽詢細節。電話:三一一一一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