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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地區獎學金第二學期即日起至十五日受理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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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為鼓勵本縣青年求學深造,藉以培植地方建設人才,訂有「金門地區獎學金申請規定」,第二學期受理申請日期自即日起至四月十五日止,符合申請資格者可依申請規定向金門縣政府提出申請。

金門縣政府指出,金門地區獎學金申請,申請對象以金門籍學生或設籍金門連續達三年現仍在籍,並須全時進修者(不含在職暨帶薪進修者)。獎學金設下列二種:

一、一般肄業學生獎學金一百名(不含就讀夜間部學生):1、公立大學(學院)每學期錄取二十名,每名新台幣四千元。2、私立大學(學院)每學期錄取二十名,每名新台幣四千元。3、國外大學(經教育部認可學校),每學期錄取五名,每名新台幣四千元。4、公立專科學校每學期錄取十名,每名新台幣三千元。5、私立專科學校,每學期錄取五名,每名新台幣三千元。6、金門公立高中(職)學校,每學期錄取三十名,每名新台幣二千元(高中取十五名,高職取十五名)。7、台省公私立高中(職)學校,每學期錄取十名,每名新台幣二千元(公立高中職取五名、私立高中職取五名)。

二、研究生獎學金(經教育部認可學校):1、考取國內外公私立研究所(一次獎勵)碩士班每名五千元、博士班每名一萬元。2、凡獲得國內外博士學位(一次獎勵,須持有證明文件),得申請獎勵金新台幣一萬元。

獎學金之申請,除金門高中(職)學生由學校彙送金門縣政府審查外,其餘高中、職、大專院校得由申請者於規定期限內逕寄金門縣政府辦理。

獎學金之申請規定為:(一)大專院校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1、大專院校在學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操行成績,均在七十五分以上者。2、國外大學在學學生,當學期至少修滿十個學分,所修科目成績必須有半數以上屬A者始可申請。3、高級中等學校在學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操行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暨體育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者。4、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新生第一學期,暨大專院校一年級新生第一學期均不得申請一般肄業獎學金。(二)出國留學及國內研究院所研究生:1、自費出國留學,在教育部認可國外大學研究者。2、經國內公私立研究所,錄取為研究生並經入學註冊者。縣府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一)享有政府公費待遇或其他經常獎助金者(清寒補助金不在此限)。(二)有一科成績不及格者。(三)曾受記過處分者。

而申請獎學金學生應填具申請書乙份,並檢具下列證件:(一)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學生:1、在校肄業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2、前學期成績通知單。3、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二)出國留學者(國外大學):1、在校肄業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2、前學期成績通知單。3、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正反兩面)。(三)國外研究生:1、在校肄業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2、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正反兩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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