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轉頒」古蹟保存獎勵要點「修正條文籲民眾積極參與古蹟維護工作
為獎勵對古蹟保存、維護及宣揚有功者,內政部於民國八十一年即訂定「古蹟保存獎勵要點」,縣府則於日昨轉頒修正之要點,並呼籲地區民眾積極參與古蹟維護工作。
該項「古蹟保存獎勵要點」係由內政部於八十一年七月三十日頒布,日昨則針對部分條文進行修正。根據該項要點,辦理古蹟維護工作,合於下列情形者,頒給獎狀,連續三年接受獎狀者,頒給匾額:一、古蹟現況維護完善。二、古蹟內外環境整潔。三、古蹟現有空間使用妥切。四、古蹟開放參觀者,其措施妥適。
宣揚古蹟,有下列情形而具優良成效者,頒給獎狀,並發給獎金新臺幣五萬元:一、著作或出版書籍。二、製作影片或電視節目。三、私有古蹟開放供大眾參觀。四、其他有關古績保存觀念之宣揚者。
以上各項獎勵每年最多不得超過二十名;屬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受獎者,並以未接受政府補助者為限。
捐資辦理古蹟管理、維護工作者,依下列標準獎勵:一、年捐資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五十萬元者,頒給獎狀。二、年捐資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二百萬元者,頒給獎牌。三、年捐資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頒給匾額。
私有古蹟辦理修復與維護時,若古蹟所有人自行負擔部分費用,得依下列標準給予獎勵:一、負擔費用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五百萬元者,頒給獎狀。二、負擔費用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一千萬元者,頒給獎牌。三、負擔費用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二千萬元者,頒給匾額。四、負擔費用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頒給內政獎章。若私有古蹟所有人負擔全部之修復費用,得頒給內政獎章。
私有古蹟捐獻政府,如係個人,得頒給內政獎章;如係團體,得頒給匾額,並由所在地地方政府於適當地點立牌說明,以資表彰。倘若受獎者合於褒揚條例或獎章條例之規定,得呈請褒揚或頒給楷模獎章。
若發現埋藏地下、沈沒水中或存在於地上之無主古蹟,向當地警察機關或地方政府報告,經內政部審定後,頒給獎牌,並發給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發現者有二人以上時,以最先報告者為獎勵對象;若同時報告者,每人各頒給獎牌,獎金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