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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局購新型酒測器配發各所執行勤務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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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今年第一季酒後駕車件數較去年同期增加,縣警局除呼籲民眾勿酒後駕車,同時為加強執行酒測勤務所需裝備,特購置新型之酒精測定器六台,並已於日前驗收完畢,將於近日配發各警察所使用投入執行酒測勤務,縣警局局長張蒼波提醒駕駛朋友勿酒後開車,除可減少車禍發生,亦可免於受罰。

為防止地區駕駛人酒後駕車,減少因酒後駕車肇事所造成之人員傷亡、財物損失,縣警局執行酒測勤務,今(九十一)年一月至三月份地區駕駛人因酒後駕車遭開單舉發者計有九十一件,較去(九十)年同期七十二件,增加十九件,增加比率約為百分之二十六,未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將酒後駕車罰鍰標準提高而有所減少,其中不乏有累犯者。

鑑於地區酒後駕車增加趨勢,為加強機動車輛酒後駕車肇事防制,有效遏止交通事故發生,促進地區用路人行車安全,維護民眾生命財產之安全,縣警局已要求各單位依據局訂「加強酒後駕車肇事防制及執行取締細部計畫」,加強落實執行,並於年初添購新型之酒精測定器六台,該批器材於日前驗收完畢,將於近日配發各警察所使用,加入酒測為縣民身家安全把關勤務。

另外,縣警局也督促所屬加強向民眾宣導「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指定駕駛」等觀念,同時要求針對轄內餐廳、酒店、KTV等易生酒後駕車週邊道路、出入口等處所,編排酒測交通稽查勤務加強取締,嚴正執法,展現執法決心,遏制酒後駕車行為。

縣警局指出,依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經測試檢定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依車種、超過測定值高低、有無於期限內到案等處以不同之罰鍰。如:駕駛人駕駛機車飲酒超過規定標準起跳標準即是一萬五千元、駕駛小型車起跳標準為一萬九千五百元、駕駛大型車起跳標準為二萬二千元;若駕駛人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零點一一以上者,除需依處罰條例繳納罰鍰外,尚觸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公共危險罪」而遭移送法辦,所以,一次酒後駕車超過規定標準遭警方舉發到,少則一萬五千元,多則達到十幾萬元,嚴重者還會遭處以有期徒刑或拘役,可以說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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