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稅申報五月一日開始列舉扣除額增列房屋租金支出可扣除符合條件者應速蒐集相關資料以維權益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自八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開始,一般扣除額之列舉扣除額項目多了房屋租金支出一項可扣除。
該局說,為適度減輕中、低收入者之稅負,九十年一月三日 總統令修正公布增訂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六小目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惟該項扣除額僅能與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選擇較有利之一項申報列舉扣除所得額。
該局又說,依財政部九十年一月九日函規定,申報房屋租金支出需檢附下列各項證明文件:
一、承租房屋及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租賃契約書及付款證明影本(例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二、租屋供自住之證明文件: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之一人,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或檢具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文件。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五月一日展開,如有符合前述房屋租金支出之條件可列報扣除者,請儘快蒐集相關資料,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