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資助文化藝術事業文建會訂定相關獎勵辦法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為獎勵熱心協助文化藝術之企業、團體或個人,訂定有「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辦法」一種,凡出資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者,由文建會發給金質獎座, 文建會並組成評審委員會,每年依職權或依申請核獎,並定期公開贈獎表揚。
行政院文建會訂定的「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辦法」,辦法規定出資獎助文化事業之方式如下:
一、獎助成立或捐贈成立文化藝術財團法人。
二、 獎助文化藝術之創作、調查、研究及出版。
三、 獎助文化藝術之展演、傳播及推廣。
四、 獎助文化藝術之人才培育。
五、 設置、提供或改善文化藝術設施、場地,供不特定團體、個人展演、排練之用。
六、 購置文化藝術展演票券,提供不特定團體、個人觀賞。
七、 獎助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設置藝術品,美化建築物與環境。
八、 獎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
九、 其他獎助文化藝術活動。
而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其獎勵方式如下:
一、 出資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者,發給金質獎座。
二、 出資達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發給銀質獎座。
三、 出資達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發給銅質獎座。
四、 出資達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發給獎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