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榮民服務處為妥善照顧生活急難及遭特殊災害榮民將依輔導會兩項要點給予適時救助紓困
金門榮民服務處為妥善照顧生活急難及遭遇特殊災害的榮民,將依輔導會研訂「清寒榮民急難救助金核發作業要點」、「榮民(眷)特殊災害救濟作業要點」給予適時救助,以紓其困境。
輔導會研訂「清寒榮民急難救助金核發作業要點」如后:
─救助對象:凡持有「榮民證」之榮民。
─救助範圍:遇有急難無力負擔者,包括:亡故無力安葬、罹患病、重大意外傷害人口多無工作能力、身心障礙生活無依之家庭或流落在外申請車資補助等。
─救助原則:救急不救窮,以三個月內不重複辦理為原則。
─申請地點:除特殊狀況外,以向地區榮民服務處申請為主。
─檢附文件:榮民證(遺眷證)、身分證、私章及相關佐證文件(如就醫收據、里長證明等)。
至於,特殊災害救濟,榮民發生緊急災情,各榮民服務處主動或協同當地政府主管單位及國防部地區軍眷服務處至災區勘查,確定受災戶身分後,依據「榮民(眷)特殊災害救濟作業要點」辦理救助。
─救助對象:凡持有「榮民證」之榮民或「遺眷證」之榮民遺眷。
─救助範圍:因天然災害(如:風災、災、火災、震災等)造成榮民(遺眷)死亡、失蹤、重傷或房屋受損等。
─救助原則:兩種災害同時發生時,擇較高標準給與救助;如經常淹水成災先後不滿一個月者,後次以一般急難救助案件辦理為原則。
─申請地點:各縣市榮民服務處。
─檢附文件:榮民證(遺眷證)、身分證、私章及相關佐證資料。